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劳动者主张薪酬发放方案已经变更,但方案约定不明确,且未得到实际履行的,不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合意

————陈某某诉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诉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薪酬条款变更 实际履行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2281号(2018年2月27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481号(2018年7月23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陈某某诉称:其于2016年3月15日进入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公司)从事诉讼催款等法务工作,大全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但是,大全公司利用违法的薪酬管理制度一直克扣其基本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货款回笼提成。请求原审法院判令:大全公司支付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基本工资差额计9243.5元、2017年4月基本工资524元、工作期间拖欠的加班工资2742.1元、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781.22元、拖欠的货款回笼提成753164元。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