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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汤某某诉南京建通官塘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规则

  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官塘水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认定上诉人公司在2014年1月底已经与汤某某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判决驳回汤某某要求支付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汤某某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公司与汤某某的聘用关系早在2014年1月底就已经解除,上诉人公司是原国企改制企业,汤某某是国企改制后留用人员,他在公司是负责国企改制后托管人员与公司部分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汤某某于2012年9月份退休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他退休后公司领导多次找他谈话要求他将保管的人事档案移交公司人事部,但他一直不肯,所以公司只得返聘他继续管理人员档案工作。2013年,南京市政府将上诉人公司列为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被勒令关闭停产,所以公司自2013年11月中旬实行全面停产。此后,江宁区政府将公司的场地划入江宁区麒麟科创园范围,对公司土地进行了征用拆迁。2014年1月底,公司向所有员工发出通知,从2014年2月1日起对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发放生活费并开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给予补偿,同时与公司的退休聘用人员一律解除聘用关系,汤某某当然也包含在内。因此,汤某某与上诉人公司的聘用关系早在2014年1月底就已经解除,他和公司其他所有员工此后都不到公司工作。2.自2014年2月份以后汤某某将公司人事档案扣在手中是为了要挟公司而不是还在为公司工作。汤某某因为见在其退休后利用原来的工作便利将公司的人员档案材料扣在手中拒不交出,公司迫不得已只能让他继续管理档案并向其发放了工资,所以他在2014年1月份公司跟他解除聘用关系后仍然一直将公司人员档案材料扣在手中不肯交出,作为要挟公司要求继续支付所谓工资的工具。一直到2015年9月份公司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进行补偿,需要查档计算补偿金数额,但他还是不肯交档案材料,只同意公司人员将档案拍照。2015年11月份,所有办理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要将档案材料及时转移出去,但汤某某开始仍然不肯交出档案,他的这一行为给职工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并引发职工的公愤。后来迫于职工的压力他才不得不将所有档案材料交给公司。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务关系是错误的。首先,上诉人公司早在2014年1月25日就作出决定与包括汤某某在内的所有劳务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通知张贴在公司大门口。汤某某在开庭时承认他在26日到公司领取工资,但却不承认看到通知,这根本不是事实。因为通知张贴在公司大门口传达室外墙上,非常醒目,所有进出公司的人员都不可能看不见。其次,汤某某作为前公司的工会主席在此后又多次带领职工到公司找领导索要公司遣散的补偿金,所以他不仅多次看到公司贴在门口的通知,而且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又何来的遣散补偿金。4.即使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公司跟汤某某的聘用关系没有解除,也不能按照全额工资发放。因公司在2014年2月份开始就不再生产,所有的人员全部放假回家了,都是按照最低工资80%支付的生活费,一审法院却按照被上诉人正常上班的工资要求公司支付,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事实。
  汤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汤某某于2012年9月退休后,上诉人返聘其从事老厂管理人员工作,一审时上诉人也认可该事实。2.上诉人称汤某某扣押公司人事档案是为了要挟公司,而不是为公司工作,是错误的。从汤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工作范围是原退休前返聘后从事的工作范围。公司对汤某某所办理的事务均予以认可。对于人事档案问题仅仅是交接手续问题,不是解除劳务合同的事宜。2014年1月底解除聘用合同不能成立。上诉人混淆了解除劳务合同和交接档案两者的关系。3.对于遣散费,那个时候企业停产工人都没有工资,因为汤某某是工会主席,工人到化建产业集团去上访,集团就把汤某某喊过去,让汤某某去处理这个事情,这段时间汤某某不是没有工作,而是有大量的工作,对稳定工人,对企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工人要的是生活费,并不是遣散费。从来没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告知汤某某让其不上班。2014年年头到2015年9月份汤某某一直在上班,为大家和退休工人服务,还有外地退休工人报销医疗费,汤某某和停产歇业回家的工人不一样,因为汤某某一直在上班。4,对于发放的7286.95元,当时财务处的王强告诉汤某某是三个月的工资。汤某某算了一下差不多2400元一个月。
  汤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官塘水泥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工资47913.0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汤某某原在南京官塘水泥厂工作。后南京官塘水泥厂改制为官塘水泥公司。2010年10月2日,官塘水泥公司任命汤某某为副书记兼代工会主席: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务工作,分管党群、纪检、工会、精神文明建设、信访,兼管老厂(南京官塘水泥厂)托管人员等方面工作。2011年1月28日,官塘水泥公司聘任汤某某为公司代工会主席。2012年9月,汤某某退休。后官塘水泥公司返聘汤某某继续从事老厂托管人员等方面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汤某某的工资待遇按退休前的标准发放,但每月工资数额不固定。2015年11月,汤某某将其保管的档案材料交官塘水泥公司。2016年11月9日,汤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宁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官塘水泥公司支付其工资52513元。同日,江宁区劳动仲裁委作出宁宁劳人仲不受字(2016)第6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汤某某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官塘水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汤某某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工资25991.99元。2015年9月15日,官塘水泥公司向汤某某支付7286.95元。
  就汤某某与官塘水泥公司在2014年2月1日有无解除劳务关系,以后双方之间是否继续存在劳务关系,汤某某主张其2012年9月份退休后一直从事原工作,直至2015年11月移交档案材料,并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花名册,填报时间是2014年5月8日,填报人是其本人,证明2014年5月份其继续为官塘水泥公司工作。
  证据2.2016年2月13日收条一份,官塘水泥公司退休职工麻万发将医疗费发票寄给其后,其移交给官塘水泥公司的工作人员,证明官塘水泥公司的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发票报销系其工作内容。
  证据3.退休证及养老金存折登记表2份,证明2014年、2015年其为傅建林、毕昌兵、火真琴、孙云、徐金宝、苏建国等官塘水泥公司员工办理退休。
  证据4.2014年7月31日张世杰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系其工作内容。
  证据5.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贴清单2份,内容为军队转业干部2014年生活补贴的发放情况,证明2014年2月份之后其仍一直为官塘水泥公司工作。
  证据6.交接清单13页,证明其工作至2015年1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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