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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王某某诉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规则

  培训费用,包括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江北医院要求王某某支付其违约金13963.64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违约金14400元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培训费范围。一审判决依照双方签订的进修合同,割裂了劳动关系存续的前提。1、在王某某进修的一年期间,江北医院停止向王某某发放奖金,该14400元补贴为维持王某某进修期间生活费,属于因无法正常发放奖金的补偿,不应该返还。2、该14400元补贴并非培训产生的费用。3、进修单位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出具的《关于同意进修人员学习通知》载明,请予缴进修费12000元,住宿费6600元,实验材料或者设备使用损耗费1000元,共计19600元,本案14400元补贴并不属于培训费范围。4、双方签订的外出进修合同书约定,王某某进修结束后终身为江北医院服务。若因个人原因离开江北医院时,应当返还江北医院为其支付的进修费、住宿费等。根据上述约定,王某某违约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为进修费和住宿费,江北医院主张的违约金(补贴)不属协议约定的违约范围,江北医院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王某某虽在辞职报告中称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实际情况是因江北医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王某某的基本生活需求无法满足而被迫辞职,且江北医院在王某某进修期间停止向王某某发放奖金。王某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江北医院无权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三、江北医院提供的进修仅属于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而非专业技术培训,王某某不应向江北医院支付违约金。综上,江北医院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江北医院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江北医院辩称,双方对江北医院垫付的14400元生活补助费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14400元生活补助费是否属于培训费,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与其一审中的抗辩意见是一致的,其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王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江北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王某某支付江北医院违约金14400元,并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100%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付清违约金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某与江北医院于2014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培训服务期:乙方(王某某)由甲方(江北医院)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2015年8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外出进修合同书,江北医院安排王某某自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外出至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修。进修合同约定:进修人员的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由江北医院承担,其他费用由其本人承担,进修结束时,视进修结业考核成绩给予适当的补助。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终身为江北医院服务。若因个人原因离开我院时,应当返还江北医院为其支付的进修费、住宿费等。王某某进修结束后回江北医院单位工作,江北医院按约定支付王某某进修费、住宿费外,并支付王某某进修补贴14400元。2017年9月12日王某某向江北医院提交辞职报告,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与江北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并返还江北医院支付的进修费、住宿费,但拒绝返还进修补贴14400元。

  2017年11月14日,江北医院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14400元及利息,该仲裁机构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宁化劳人仲案(2018)43号仲裁裁决书,对江北医院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江北医院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某解除与江北医院的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包括进修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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