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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医疗费用先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经办机构进行支付

————边维平诉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国能新疆宽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规则

  因工伤发生的医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边维平申请再审称,根据个人工伤保险缴费对账单记载基数140,940元,边维平2020年度月缴费工资为11,745元(140,940元÷12个月),加上税款225元,边维平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一、二审判决以边维平实发工资9,285.68元作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违反法律规定,汇神州公司应当向边维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0元(12,000元×7个月)。边维平伤情符合《停工留薪期目录》S05.1标准,此项停工留薪期标准为6个月,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停工留薪期2个月错误,汇神州公司应当向边维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12,000元×6个月)。边维平因自身条件所限,受伤后采取门诊治疗,边维平主张医疗费用1,700.87元及交通费1,600元均有收费票据为证,一、二审法院判决仅支付医疗费用1,130.87元、交通费500元错误。再审庭审中,边维平变更其部分再审请求为,边维平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745元,汇神州公司应当向边维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215元(11,745元×7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70,470元(11,745元×6个月),宽沟矿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汇神州公司辩称,二审法院针对边维平的上诉请求部分作出的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系边维平受伤前的工资,并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汇神州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428元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审判决认定汇由神州公司承担违反法律规定。
  边维平辩称,汇神州公司的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并未规定由被保险人去社保机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伤保险费用由汇神州公司缴纳,所有缴费手续都在其手中,应当由其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各地判例,工伤各项赔偿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宽沟矿业公司述称,对边维平、汇神州公司的再审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意见。
  边维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汇神州公司、宽沟矿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4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8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医疗费用1,700.87元、交通费1,600元、鉴定费3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日,新疆神华天电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作为甲方与汇神州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部分岗位外包给乙方,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乙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员工在甲方岗位作业时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赔偿并承担其他全部民事责任。后双方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期限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1日,边维平与汇神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神华公司呼图壁县雀尔沟镇宽沟煤矿,工作岗位为支护工。当日,边维平被派驻神华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岗位。2020年12月3日,边维平在工作期间被十字镐溅起的石渣崩伤右眼。后边维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眼角膜云翳、右眼球钝挫伤、右眼视网膜震荡伤,医嘱休息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11日共7天,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1日共7天,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8日共7天。2021年1月11日,神华公司向汇神州公司发出《关于边维平退回新疆汇神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函》,以边维平于2020年12月12日至12月31日累计旷工20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边维平退回汇神州公司。2021年1月21日,汇神州公司做出除名通知,以边维平于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请假手续,无故旷工20天为由,将边维平除名。2021年2月9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边维平工伤。2021年4月16日,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认定边维平为十级伤残。边维平支付鉴定费300元。2021年6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就边维平诉汇神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2021)新232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确认汇神州公司以边维平于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无故旷工为由将边维平除名,违反法律规定,判令汇神州公司支付赔偿金46,428.4元,驳回边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汇神州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新23民终17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16日,边维平向呼图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汇神州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9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医疗费用1,700.87元、交通费1,600元、鉴定费300元,由汇神州公司、神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呼劳人仲字(2021)104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自2021年4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汇神州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215元;汇神州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428元;汇神州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856元;汇神州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0,470元;汇神州公司支付医疗费用1,700.87元;汇神州公司支付交通费500元;汇神州公司支付鉴定费300元;驳回边维平其他仲裁请求。边维平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2021年9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28日,神华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宽沟矿业公司。一审法院判决:边维平与汇神州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汇神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边维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999.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4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8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571.36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187,655.12元;宽沟矿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驳回边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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