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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提出退回出资属于公司减资,未经法定程序减资的,仍以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认定公司资本

————高某某诉定西市熙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规则

  1.依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高某某诉定西市熙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4日,原甘肃省定西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关于甘肃省永新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甘肃省永新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公司)改制方案,永新公司的产权首先在内部职工中竞价出让。高某某以366万元受让原永新公司的全部资产。
  2004年1月9日,在原永新公司改制的基础上成立的定西市熙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熙海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66万元。高某某以原永新公司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信用联社贷款200万元,并以其中的173.5万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7.4%,其余26.5万元用于部分职工配股,受配股股东未给付高某某配股款。
  2004年8月25日,高某某将其以原永新公司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信用联社所贷200万元又转贷于其名下,并以改制后成立的熙海公司土地使用权作抵押。2004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间,张维忠等19人经时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某同意,从公司财务处领取其当时入股的全部资金。2006年6月20日熙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自愿退股的由公司收回股份。此后孙进山等28人与熙海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退回全部入股资金。退股资金和利息均由高某某个人账户支付。2006年7月12日,高某某以熙海公司房地产作抵押向信用联社贷款130万元。高某某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高某某的股东资格,在熙海公司注册资金366万元中占有332.14万元,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为90.75%;2.判令熙海公司给高某某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张如锋等第三人亦提出确认其在熙海公司相应股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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