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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极事实的证明需从相关事实中推导,原告已经完成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于“获利的合法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陈某某与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与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85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日期:2017-06-24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堎,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前审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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