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某、周某1等诉周某2、南通佳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 好意同乘 交通意外事故 生命权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3314号(2016年7月13日)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166号(2016年12月6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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