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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货运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驾驶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的,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适当赔偿

————解某某、周某1等诉周某2、南通佳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货运机动车单方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解某某、周某1等诉周某2、南通佳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 好意同乘 交通意外事故 生命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3314号(2016年7月13日)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166号(2016年12月6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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