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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行为人的责任时,依法应采取“过失轻重分配责任”的原则

————鲁某某、孙某某、印某某诉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确定无意思联络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鲁某某、孙某某、印某某诉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案

  【案情】
  原告:鲁某某、孙某某、印某某。
  被告:戴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兴保险公司)。
  2005年2月10日晚,鲁福生骑自行车穿行于公路,被随后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当场人事不省,摩托车驾驶员逃离现场。随即一辆轿车又径直从鲁福生身上碾过,轿车驾驶员也逃逸,有居民看见后立即报警。几分钟后戴某某驾驶面包车从鲁福生身上碾过。公安机关经侦查未能查获逃逸的摩托车和轿车,对戴某某的面包车检测时,发现该车辆变速箱尾部沾有肉沫,电瓶支架前部底板有血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鲁福生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倒地后生死不明,被一辆轿车刮到,摩托车和轿车均逃逸,后又被戴某某的面包车碾压。鲁福生因事故死亡,但死亡原因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具体确定为逃逸的摩托车、轿车和面包车所致。2005年3月18日,鲁福生的亲属鲁某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泰兴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04687元。
  【审判】
  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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