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在传统的环境民事私益诉讼案件中,诉讼利益归属于起诉人,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利益则归属于社会

————云南省宜良县国土资源局诉顾某等环境污染责任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非法采矿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云南省宜良县国土资源局诉顾某等环境污染责任案

  诉辩主张
  1.公益诉讼人诉称
  被告顾某和被告杨某未经行政许可,于2010年1月起在昆明市宜良县九乡乡法古村擅自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开采磷矿1100吨。宜良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于2011年1月14日对两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其仍未停止非法采矿行为。由于两被告在无证开采的过程中,随意堆放废渣、剥土,形成崩塌、泥石流隐患,林地植被大面积被毁损。经云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两被告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2.84亩,其非法开采磷矿所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损失为1,231,500元;云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队作出评估:两被告非法开采行为产生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费为155,838元。公益诉讼人为此支付了鉴定费65,000元、支付律师费55,000元。据此,公益诉讼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损失费1,231,500元,并支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内;(2)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费155,838元,并支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内;(3)判令两被告向公益诉讼人支付鉴定费65,000元;律师费55,000元,共计120,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支持起诉人发表以下支持起诉意见称:其已于2012年2月20日向公益诉讼人发出(2012)宜检民督诉11号《督促起诉决定书》,督促公益诉讼人提出公益诉讼。同时认为,两被告的行为除构成非法采矿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对其非法采矿的行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故支持公益诉讼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依法支持公益诉讼人的起诉。
  2.被告辩称
  被告顾某辩称:对公益诉讼人所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