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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错标价格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构成显失公平,网络交易平台可因之请求撤销该合同

————薛某某诉京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对于同时存在自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薛某某诉京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薛某某诉称:2012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薛某某以“et008”的用户名在京东商城网站上提交订单(订单号:255429949),购买1枚“诺曼诺兰2012中国壬辰(龙)年金银纪念币1公斤梅花形金质纪念币”(以下简称系争金币),用于赠送其姐薛鹰作为礼物。下单当日薛某某即支付了订单金额人民币48500元(以下币种同)。之后,薛某某收到了京东商城发来的确认付款邮件,订单状态显示为“正在出货”。然而薛某某等待多日仍未收到货物,遂主动与京东商城联络发货事宜,才知道该订单已被京东公司单方面取消。原告(反诉被告)薛某某认为,系争金币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诉请被告(反诉原告)京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反诉被告)薛某某交付系争金币1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京东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京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主体即原、被告主体资格均不适格,原、被告均非买卖合同主体。255429949号订单的收货人和发票抬头均非原告(反诉被告),故原告(反诉被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反诉原告)京东公司是网络服务经营者而非网络商品经营者,仅向原告提供商品网络服务平台,系争金币的出售者为北京正和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京东公司也已经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了系争金币出售者为正和公司,故被告(反诉原告)并非买卖合同主体。且即使本案原、被告主体适格,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未成立。京东商城用户购买商品需要先在网站进行注册,根据京东商城网站用户注册协议第6条第6.2款的规定,只有京东商城向用户发货、货物到达用户处之后,买卖合同才成立,而之前用户的付款行为仅为要约。在原告(反诉被告)收到的确认付款邮件的重要位置上也提示了上述合同成立要件条款,故本案系争金币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此外,即使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成立,该买卖合同也系因被告(反诉原告)单方面的错误意思表示导致了显失公平的后果,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构成了重大误解。系争金币市场价约125万元,正和公司在京东商城的网上平台操作中将价格误录为48500元,该价格远低于商品成本及市场价。被告(反诉原告)发现该错误之后,已经与原告及时进行了沟通协调但未果。如果该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将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故买卖合同应予撤销。
  被告(反诉原告)京东公司诉称:其系依托京东商城网站(域名为:www.360buy.com)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正和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上开设有名为“诺曼诺兰”的网点,于2012年6月29日上架销售系争金币(商品编号:1005111800),售价原定为125万元。但商家工作人员在通过系统录入商品信息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不慎将售价录为48500元,其价格远低于商品成本及市场价。薛某某利用该情况,于2012年6月30日上午通过名为et008的账号向商家提交购买系争金币的订单,订单填写的收货人为薛鹰,但薛某某自称订单系其所提交;商家发现错误后,及时作了调整并向客户作了解释。经了解,系争金币含纯金1公斤,梅花形状,成色为99.9%,由中国金币总公司发行,现市场流通价在130万元至140万元之间。京东公司认为,根据京东商城网站用户注册协议,由于商品没有出库,涉案订单不构成买卖合同成立;而且,由于商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错将售价为125万元的商品价格录为48500元,该价格系单方错误意思表示,与实际市场价格存在巨大差距,如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对被告(反诉原告)将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违反公平诚信原则,故诉请依法撤销京东商城网站上关于系争金币商品的255429949号订单。
  原告(反诉被告)薛某某辩称:不同意反诉请求。本案不存在依法撤销合同的理由,即不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系争金币在京东商城网站上的定价系京东公司提供的优惠价格,该价格仅略低于系争金币的市场价。京东公司在网站对外告知中宣传金银饰品消费者购买后不得退货,根据对等原则,金银饰品买卖合同成立后京东公司也不得撤销合同。薛某某购买商品时,正处于京东公司打折销售期间,所以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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