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销售有瑕疵的车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邓某某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案

裁判规则

  车辆后保险杠外观....(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邓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邓某某在二审中表示,撤回一审第二项诉讼请求,即撤回要求永达公司向其赔偿车辆购置税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900元、保险费29,261.76元、代办保险服务费2,000元、上牌报备费2,000元、贷款服务费2,000元、车辆装饰费8,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永达公司以次充好,隐瞒系争车辆在交付前即被维修的事实,使邓某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永达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从整个购车的过程看,永达公司恶意隐瞒车辆发生维修的事实。邓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订车后,永达公司告知没有库存车辆,后又通知邓某某新车到店,双方于同年9月27日办理车辆贷款和保险业务、余款支付事宜。其于同年10月2日提车。而车辆于同年9月12日已在永达公司4S店进行过维修,维修记录载明:“拆装后保,后保整喷”。永达公司所称没有库存车不实,且其从未主动告知系争车辆经过维修的事实。邓某某在使用车辆后还发现有“方向盘抖动、方向跑偏”的现象,并在永达公司4S店做了“走合检查、动平衡检查、检查行驶跑偏”的维修,由上可知该车辆可能系发生碰撞的事故车辆。其次,一审法院采信永达公司所作的系根据厂方要求做售前检查时发现有轻微外观瑕疵并进行售前修复的辩称意见,进而以系争车辆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驳回邓某某诉请,显属错误。一审法院作出轻微外观瑕疵的判断与整个后保险杠整体喷漆的维修事实不符,且仅采信永达公司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有失偏颇,认定事实依据不足。现后保险杠的漆面与整个车身明显不一致,出现皱褶、泛黄。作为经营者,如果出现新车后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但永达公司利用消费者对一汽大众品牌的信任,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
  永达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永达公司出售的是质量合格的新车,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2016年8月30日《订单》中第4条明确注明“卖方将车辆交予买方前,已根据厂方要求为该车辆做了交车前PDI检测,并根据PDI检测结果进行车辆检修、调校,确保该车辆符合厂方新车交付标准”。系争车辆到店后,永达公司即根据厂方要求对系争车辆进行PDI检测,经检测发现车辆后保险杠部位有轻微的外观瑕疵,为保证邓某某取得符合厂方规定的无瑕疵车辆,永达公司在与厂方沟通后,对车辆的瑕疵部位进行维护,之后才将车辆交付,并向邓某某出具PDI检测合格证明。系争车辆维修属于售前的正常维修。维修记录截图显示,2016年9月12日车辆到店时,里程数为1公里,即证明系争车辆是未经过使用的新车。而记录中“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项目,是永达公司对车辆进行售前PDI检测时所进行的合理维护,所需工时极少,并非重大维修。引起车辆跑偏的原因有多种,轮胎胎压、轮胎花纹阻力偏差、新车运输过程因颠簸等原因导致四轮定位调教参数有误、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均可能引起。邓某某认为系争车辆在交付前已被使用和维修,并无事实依据。另外,永达公司所售系争车辆并无重大质量问题,该车经生产厂商检验合格后出厂,已取得《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随车文件,证明该车在投入流通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PDI维修记录是生产过程的延续,与事故车无关,与隐瞒和欺诈无关,不会主动向客户出示维修记录,客户在所有4S店都可以查到维修记录。因此,永达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客观上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主观上亦无任何过错,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综上,永达公司不同意邓某某的上诉请求。
  邓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永达公司退还邓某某购车款250,000元;2、判令永达公司赔偿邓某某车辆购置税21,900元、保险费29,261.76元、代办保险服务费2,000元、上牌报备费2,000元、贷款服务费2,000元、车辆装饰费8,500元;3、判令永达公司赔偿邓某某7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30日,邓某某至永达公司下属的永达一汽大众申江店订购CC2.0T豪华型(9912B4),车身颜色为极地白轿车一辆,双方当日签订《订单》并约定:车辆价款250,000元,预付款5,000元。同日,双方还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永达公司代理邓某某办理金融贷款、车辆保险等事宜,并就各项事宜的相关费用或预估费用作出约定。订购车辆当日,邓某某即按约定支付永达公司5,000元购车定金。数日后,车架号LF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的大众轿车,即系争车辆到位,同年9月27日,邓某某与永达公司推荐的金融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并支付车辆余款(包括前述借款),永达公司向邓某某开具了价税合计250,0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嗣后,永达公司为邓某某办理车辆保险业务、贷款业务。同年10月2日,永达公司向邓某某交付系争车辆及车辆三包凭证、车辆保单、售前检查证明(落款显示当日出具)等相关材料。同年10月8日,系争车辆于江苏省盐城市正式注册登记,车牌号为苏JXXXXX,邓某某为此支付车辆购置税21,900元及工本费125元。此外,邓某某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共计21,733.26元,支付车辆装饰费8,500元。
  系争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同年10月23日,维修项目“走合检查、检查130码方向盘是否抖动、一年7500KM内做首保”,里程数1,610公里;同年10月27日,维修项目“两前轮换位、检查行驶跑偏、陪同客户试车正常”,里程数1,797公里。邓某某认为,系争车辆在交付前已有过维修记录,永达公司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并出售的行为已构成欺诈,2016年11月,邓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一审审理中,永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案外人A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永达公司的任务派工单,欲证明2016年9月12日维修记录系在根据厂方要求为系争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时发现车辆“后保险杠倒车雷达处轻微破损漆面”,对车辆进行的售前修复。邓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向案外人A公司工作人员核实车辆从生产厂商到最终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手中的操作流程,并向其出示系争车辆的维修记录。该工作人员表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记录显示车辆里程数1公里基本是车辆从生产厂商下线没有驾驶过的状态,拆装后保和后保整喷有可能是油漆工艺问题,如若是事故车辆就可能涉及保险杠更换、车身钣金及零件更换等维修项目;关于交付车辆后系争车辆的走合检查、动平衡检查、检查行驶跑偏等项目,均系常规检查,和是否为事故车辆无关。该工作人员同时确认售前检查(PDI)为生产的延续,是经销商根据厂商要求在车辆交付前应做的检查。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系争车辆于交付前有过维修记录,且交付后亦进行过维修的事实不存在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永达公司是否隐瞒系争车辆未交付即被使用、维修的事实,侵犯邓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永达公司辩称2016年9月12日的维修记录系在根据厂方要求为系争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时发现车辆后保险杠部位有轻微的外观瑕疵,对车辆进行的售前修复。结合一审法院向案外人A公司调查核实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永达公司的辩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予以采信。系争车辆于交付后的两次修理,也系车辆使用人故障描述后进行的常规检查,不能据此证明系争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事实,无法认定永达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指出的是,永达公司确实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未将完整电脑系统维修记录告知邓某某,以致邓某某产生合理怀疑。但邓某某现主张永达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并要求永达公司赔偿其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代办保险服务费、上牌报备费、贷款服务费、车辆装饰费等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邓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72元,减半收取计7,186元,由邓某某负担。证据保全申请费30元,由邓某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法官就后保险杠瑕疵问题询问永达公司,其答复:进入4S店就有了瑕疵,车是从长春运过来的,可能系厂方出厂运输到永达公司过程中造成的,具体不清楚。长途运输可能会造成瑕疵,所以厂方都会要求出售前对车辆进行PDI检测。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