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公司股东变更、股权的登记等事项非证监会制作,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邹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邹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初字第148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250号判决书。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戈薇。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劲江。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主席。
  委托代理人:黄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义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非;代理审判员:李智、蔡锟。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行;代理审判员:李洋、支小龙。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6月4日,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向原告邹某某作出证监信息公开[2012]014号《监管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内容为:“尊敬的邹某某女士:您好,您向我会提出的要求公开的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股份)从1996年上市到目前为止国有股、法人股初始登记及变更情况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条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会监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相关信息可直接向上市公司查询,所需信息亦可在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查询。”
  原告诉称
  (1)被告具有公开证券登记信息的法定职权和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证监会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被告具有公开证券登记监管信息的主体资格。原告需要的证券登记信息是被告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证券登记”形式记录和保存的监管信息。得到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证券登记和变更登记信息是原告获得合法劳动报酬权利的依据。(2)被告监管天海股份相关信息,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被诉告知书的内容证明了原告所需信息确实存在,而且属于被告监管。被告知道原告所需信息的制作和持有人,但拒绝告知原告。(3)被告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与中登公司是上下级管理关系。中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中登公司收集的相关信息属于被告监管的信息。(4)被告作为证券监管和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履行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职责,在履责过程中应掌握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告在1992年天海股份进行股份制改革、1996年天海股份上市、2008年天海股份大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将其持有的天海股份的29.98%股权转让给大新华控股及2011年天海股份被被告行政处罚等事项上都具有审批与管理职权,被告在管理与审批过程中所依据的也都是原告本案中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请求法院:(1)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依法责令被告在15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监管信息告知书。(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按照《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会的职责不是直接从事证券的登记业务,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并非中国证监会在履行职责中制作,中国证监会也从未获取、记录和保存。(2)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可通过公开途径查询。按照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以及天海股份历年披露的文件,公司已经依法披露了相关信息,原告可以通过查询获得其所申请的信息。(3)原告在起诉状中对《中国证监会信息公开办法》的解读属于对该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理解有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开展证券登记相关业务的法定机构,中国证监会的职责仅是对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批准其章程和业务规则。原告从证券登记表述推断中国证监会有职责公开涉案信息属于对规则的含义理解有误。(4)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告知书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天海股份公开披露的股东持股及变动信息是从登记结算机构获取的,中国证监会在被诉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原告可以通过上市公司或披露文件查询属于为原告获知相关信息提供便利,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告知书程序适当,有利于原告维护合法权益。(5)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