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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行为人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事实认定,据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苏某某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中国证监会未向本....(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苏某某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苏某某诉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撤销此前驳回苏某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证监会认为苏某某涉嫌内幕交易,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威华股份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检查、调查。经核查,中国证监会认为苏某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殷卫国联络、接触,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没有提供充分、有说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为系利用内幕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2015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向苏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委托上海局于同年12月9日送达。同年12月11日,苏某某表示需要陈述申辩并举行听证会。同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向苏某某送达了《听证通知书》。2016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苏某某的陈述申辩意见。

  中国证监会认为,苏某某交易威华股份的时点与资产注入及收购铜矿事项的进展情况高度吻合,但是苏某某没有为其与殷卫国在涉案期间存在接触联络以及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提供充分、有说服力的解释。苏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二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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