胳维坦、史某某、胳雪芹、胳善威诉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骆维坦,男,住沭阳县华冲镇站墩村七组。
原告:史某某,女,住址同上。
原告:骆雪芹,女,住址同上。
原告:骆善威,男,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某,男,住沭阳县沭城镇长庄居委会赵庄组。
原告骆维坦、史某某、骆雪芹、骆善威因与被告王某某发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原告诉称:其亲属骆希忠(骆维坦之子,史某某之夫,骆雪芹、骆善威之父)于2007年7月31日14时24分驾驶自己的苏1315711三轮变型运输车(附载杨开进、刘玉珍、周继平)到泗阳县为被告王某某拖运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骆希忠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骆希忠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某仅将欠死者的工资结欠给四原告,并出具了欠条,至今没有给付。现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四原告因亲属在雇佣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2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沭阳县公安局珠江路派出所询问笔录,证明同时坐车的人是受雇于王某某的;(2)(2007)沭民一初字第426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骆希忠在事故中有责任,没有得到全额赔偿;(3)被告王某某所写欠条,证明骆希忠受雇于被告王某某;(4)骆希忠与王某某之间的账务往来,证明骆希忠常年受雇于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辩称:与骆希忠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承租骆希忠的三轮运输车运输货物,并每次支付运输费用约为130元,骆希忠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写给原告的欠骆希忠事故前工资款20000元也与事实不符,被告不欠骆希忠工资款,该欠条是被告借骆希忠5000元款用于购房,骆希忠死后是四原告要求并经亲友协调将5000元借款及利息相加而写的欠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提供证人刘玉珍、陈玉军、凌大四等人当庭作证,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运输关。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质证。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关联性。原告质证认为,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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