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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但是其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余某某诉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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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3年1月,余某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中粮万科公司系北京市房山区长阳半岛项目的建设单位,中粮万科公司在其销售中宣称“百万平米教育大盘,成就无限未来”,“买长阳半岛,上北京四中”。中粮万科公司的股东为了该项目的顺利销售,联合发表了阳光宣言。余某某考虑到孩子的未来教育问题,也基于对中粮万科公司的信任,最终购买了中粮万科公司开发的长阳半岛的房屋。2011年12月10日广大业主得知,就读于北京四中房山分校,超过六年不再享有就读的条件,广大业主开始了大规模的维权活动。2011年12月12日中粮万科公司称,北京四中房山分校“一房一名额”不存在“六年有效期”的限制,但具体的入学要求以届时相关教育部门、学校的制度、通知为准。经过一系列的维权活动,长阳半岛广大业主就读北京四中房山分校的问题,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还要取决于其他条件,不仅没有结果反而出现了倒退。按照中粮万科公司的承诺,购买长阳半岛商品房,成为该项目的业主,子女即可按照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就读该项目配建小学及北京四中房山分校初中,购房是按照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就读配建学校的充分条件。另外中粮万科公司关于逾期交房的责任的约定,排除了余某某的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明显属于霸王条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中粮万科公司关于长阳半岛项目子女可按照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就读该项目配建小学及北京四中房山分校校区初中的允诺(一房一名额),对中粮万科公司具有法律效力;要求依法确认余某某与中粮万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即“出卖人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但质量问题或装修问题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出卖人亦不就上述问题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和“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如商品房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但质量问题或者装修问题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出卖人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中粮万科公司负担。
  中粮万科公司辩称:我公司确与余某某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属于学区房,我公司的业主可以行使一次按照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就读北京四中房山校区初中的权利,具体能否入学北京四中房山校区,取决于届时的教育政策。我公司开发的区域名称是半岛家园祥云湾,只是长阳半岛的一部分,我公司无权对教育问题作出安排,因此余某某要求确认关于长阳半岛项目子女可按照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就读该项目配建小学及北京四中房山分校校区初中的允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余某某所诉要求法院确认部分条款无效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该条款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同时我公司并未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应该属于有效合同条款。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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