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开发商对房屋使用功能的明确宣传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当构成合同内容,未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某诉北京黄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开发商将温泉入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另查二,2021年7月5日,远大美域庄园小区业主徐冰将黄金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金实业公司依照既往判决支付其未履行温泉入户的损失63600元,在该案中黄金实业公司另提出徐冰自2017年9月8日交房验收时即已知道温泉水未能入户的情况,故该案诉讼时效已届满。2021年9月16日,法院作出(2021)京0118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黄金实业公司支付徐冰未履行温泉入户造成的经济损失63000元。后黄金实业公司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某与黄金实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及生效判决,黄金实业公司曾向不特定的购房者或潜在购房者宣传过关于温泉入户的内容,并将温泉作为涉案楼盘的显著特征,而黄金实业公司对其所建设的房屋也进行了温泉入户管道设施的安装。因此,王某某主张其购房时通过从售楼处取得的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了解到涉案房屋温泉入户,具有高度可能性。黄金实业公司主张其与王某某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不再宣传温泉入户、售楼处不可能再有王某某所称的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采信。同时,温泉入户属于对涉案房屋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足特定的心理预期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一定的影响。故即使温泉入户的内容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关于黄金实业公司提出的补充协议第十七条“相关广告、宣传资料、楼书、沙盘模型、展示品、样板房等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本合同内容,对出卖人、买受人均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出卖人、买受人均不受其约束”的内容,属于黄金实业公司单方拟定的条款,免除了其责任,且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故上述内容对买受人无效。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