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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欠费”胜诉之后,法院应该对物业公司提起的群体性欠费诉讼案件“同案子同判”

————广州市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选择性欠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广州市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房四初字第925号(2010年10月21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37号(2011年10月21日)
【案情】
原告:广州市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泉公司)
被告: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
2005年7月20日,刘某某、李某某与案外人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司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燕岭塔子岗绿佳花园瑞燕阁A梯803房(以下简称涉讼房屋),约定建筑面积为90.21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刘某某、李某某于2005年10月8日收楼人住。绿佳花园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科泉公司受该小区开发商粤垦公司的委托自2005年3月1日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科泉公司原一直按0.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刘某某、李某某亦一直依约按此标准向科泉公司交纳管理费。自2007年1月开始,科泉公司改为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管理费,初期刘某某、李某某按科泉公司提高后的标准依约缴费。但自2008年8月开始,双方对于该缴费标准产生争议,刘某某、李某某认为科泉公司提高收费标准没有依据,拒绝继续按此标准向科泉公司交纳管理费。
另,案外人刘秀梅于2005年4月向粤垦公司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72号B904房(该房屋亦位于绿佳花园内)。因科泉公司自2007年1月起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刘秀梅认为科泉公司此举缺乏依据而拒绝交纳。科泉公司遂于2008年11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刘秀梅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交纳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诉请。该院于2008年12月13日作出(2008)天法民四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科泉公司要求按1.2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刘秀梅不服上诉,2009年11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刘秀梅的上诉,维持了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刘秀梅对此仍不服,于2009年12月2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7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61号民事裁定,认为“申请再审人刘秀梅在接受被申请人科泉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一直未交清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虽然《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能成为科泉公司收费的合同依据,但在三分之二的业主都按照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前提下,二审判决判令刘秀梅应按照该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无不当”,据此该院驳回刘秀梅的再审申请。另,包括本案刘某某、李某某在内的绿佳花园35户业主,因对本案科泉公司按1.2元/平方米/月收取管理费有异议而拒绝交费所引发的35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于2010年2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科泉公司要求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收物业管理费。刘某某、李某某表示办理收楼手续时,科泉公司自己主张的物业管理费为0.8元/平方米/月,此后其一直按此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诉讼中,科泉公司表示,刘某某、李某某拖欠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的水费963.30元、电费133.90元、垃圾处理费100元,并于上述期间每月均向刘某某、李某某催讨上述欠款。刘某某、李某某对科泉公司主张的上述期间的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的金额均没有异议,亦确认科泉公司每月向其催讨上述费用,但表示其并非拒不交纳,而是双方对管理费的标准有争议,刘某某、李某某不同意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同意先按0.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交纳管理费,但科泉公司拒绝收取并因此拒绝收取水电费、垃圾处理费。为此,刘某某、李某某在原审提供了以下证据:2008年12月7日及2010年1月13日的报警回执各一张,拟证明当天包括刘某某、李某某在内的瑞燕阁小区业主要求按0.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科泉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但科泉公司拒绝收取,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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