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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钟某某与广州市创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建设单位在交付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0日,广州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华银公司)与广州市创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具有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创浚公司)签订《港汇华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港汇华庭大厦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港汇华庭大厦,物业类型:商业及住宅,座落位置:广州市北京路5-7号,建筑面积:25570平方米。第三章服务费用,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1.90-2.80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5.00-15.00元/平方米.月。第六条业主应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应按欠费金额每天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九章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等。”。其后,广州市创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汇华庭分公司(以下简称创浚公司港汇分公司)依约管理港汇华庭大厦。

钟某某是港汇华庭大厦的回迁户,根据钟某某与华银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华银公司应安置钟某某回迁广州市北京路5号6层605单元,建筑面积79.50平方米。

2009年12月13日,华银公司向钟某某送达《回迁交楼通知书(业主)》,通知钟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办理回迁手续。

2009年12月25日,钟某某向创浚公司港汇分公司交纳了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管理费596.25元,创浚公司港汇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上注明:“预收2010年1-3月管理费”。

2009年12月28日,钟某某立下《楼宇交付证明书》,内容为:“本人或联名人是港汇华庭6楼605号房的回迁业主,已按约定向广州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清了回迁超面积购房款及其他应缴费用,该房产已经符合双方签定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本人同意收楼并收齐下列物品1、钥匙,1.1入户大门装修钥匙2条;1.2入户大门永久钥匙(此钥匙使用后,装修钥匙自动失效)5条;1.3室内房门钥匙2条;1.4信箱钥匙2条。”同日,创浚公司与钟某某签订《钥匙托管书》,内容为:“兹因本工程室内工程仍有部分需要维修和完善,因本人无暇到现场给维修工人开门维修,现托管大门钥匙1条予物业服务中心,以便维修。在维修期间本人将不存放任何除发展商提供以外的其它私人物品,若必须存放而导致出现遗失情况,本人不追究物业服务中心的责任。”同日,创浚公司与钟某某签订《港汇华庭房屋水电登记表》,钟某某在该表上注明“验收不合格,未正式收楼”。

2010年1月5日,钟某某在《港汇华庭房屋验收表》及《北京路5号港汇华庭6-7层平面图》上签名,并在该表的业主验收意见栏注明“按图拆墙”。创浚公司与创浚公司港汇分公司表示:钟某某在2009年12月28日已经收楼,只是钟某某要求他们帮忙拆除涉案房屋的一堵墙,才将钥匙放在他们处。

2010年3月28日,钟某某向创浚公司港汇分公司取回了托管的钥匙。

2011年12月23日,钟某某在向广州市物价局举报创浚公司乱收费的《举报登记表》及投诉信中表示其已于2009年12月28日回迁收楼。同日,该局给钟某某的妻子林丽贞发出穗价检举[2011]16299号《告知函》,内容为:“我局已于2011年12月23日收到你反映广州市创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相关物业管理费问题的举报(投诉)材料,根据相关规定,你的举报(投诉)事项:予以受理。

2012年2月22日,广州市越秀区物价局向钟某某发出越价检[2012]1号《案件延期告知书》,内容为:“我局于2011年12月28日收到广州市物价局转交你反映广州市创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格问题材料一份。现经调查,由于该案涉及的新旧物业管理收费不明晰,且案情较复杂,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局现将该案办结期限延长30日。待调查结束后,将按规定将办结结果告知你。”。

钟某某没有向创浚公司或创浚公司港汇分公司支付2010年4月起的物业管理费。

涉案的港汇华庭至今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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