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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可根据客观事实合理推定走私犯罪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的主观故意

————石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裁判规则

  走私犯罪行为人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石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案号】(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9号;(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4号;(2011)刑核字第57号
  案件事实
  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0年8月3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乘坐KQ886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走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工作人员检查,从其行李箱内查获用锡纸包裹的空心黑木两根,黑木内夹藏疑似象牙原牙两根,经鉴定为现代象象牙原牙切割段,总净重4.086千克;次日,海关工作人员又从其另一行李箱内查获藏匿于奶粉罐及水杯中的疑似象牙制品20件,奶粉罐中的象牙制品用锡纸包裹,经鉴定这些制品全部为现代象象牙制品,总净重0.865千克。上述物品总净重4.951千克,价值人民币206293.317元。
  控辩意见和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石某某辩称,其携带的两根空心黑木是受在刚果(金)工作的马静伍所托带回国转交给昆明某教授的,且被海关查获前其不知道黑木中藏有象牙;自己携带0.865千克象牙制品入境的目的是馈赠亲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走私的数量应当认定为0.865千克象牙制品,而不是4.951千克。对于其携带藏在黑木中的两段净重4.086千克象牙原牙的行为,由于其事先并不知情,故不构成犯罪;对于0.865千克象牙制品,石某某在海关人员尚未发现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该象牙制品系购买给亲友的礼品,有别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石某某购买的象牙制品数量不大,即便根据现在不合理的评估制度,涉案金额亦不大,且象牙制品已被扣押,对国家没有造成损失;石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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