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冈比亚诉缅甸关于《灭种罪公约》的适用案"后,非直接受害国多次在公益诉讼中基于对世义务主张诉权.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原告国、被告国和参加国三类主体,诉讼标的为缔约国间和国际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基于对世义务主张的诉权多用于证立原告国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国际法院公益诉讼承认对世义务诉权历经起步踌躇、积极适用、扩大适用和频繁适用四个阶段.现阶段国际法院亟待释明保护公益的目标与确认原告国诉权之间的关系,国际法院目前采取的识别共同利益的方式过于宽泛,而且部分非直接受害国与争端主题事项间缺少充分的联系.同时,保护公益的目标与国际法院双边争端解决机制不兼容的矛盾日益突出.法院应继续贯彻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则相分离的一贯做法,权利或义务本身的"对世"性质不能替代法院的程序性规则.对于《规约》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的两类第三国参加程序,第三国若基于法律利益参加公益诉讼,第三国可能受判决影响的法律利益不能高于原告国提起诉讼所具有的法律利益.第三国若基于条约解释参加公益诉讼,第三国的参诉范围应限于就所涉条约解释提出意见,而且判决中的解释应对第三国具有同等拘束力.
对世义务 公益诉讼 共同利益 诉权 第三国参加程序
Obligations Erga Omnes(Partes) Actio Popularis Common Interest Standing Third-Party Interv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