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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治文明中的中国涉外法治
《法治研究》
2025年
1
77-91
何志鹏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通过主张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国法治理论建设得以提升,中国法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不断完善.开放发展的中国明确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互动机制,将国际秩序纳入国家法治发展的大局之中,将国家法治的经验推广到国际秩序的构建进程,为中国法治的进步和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作出中国独特的贡献.在世界法治文明进步受到挫折之时,涉外法治体现了中国对于世界秩序的期待,包含了中国对于国家行为方式的期许,凸显了中国对于大国担当的允诺,落实了中国对于国家人民利益维护的主张.推进涉外法治,不仅要坚持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地位,还要积极促进双边和多边法律合作,加强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构建,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人才建设.
涉外法治        统筹推进        世界法治文明        中国法治发展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coordinated promotion        world civilization of law        China's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世界法治文明中的中国涉外法治*

何志鹏**

内容摘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通过主张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国法治理论建设得以提升,中国法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不断完善。开放发展的中国明确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互动机制,将国际秩序纳入国家法治发展的大局之中,将国家法治的经验推广到国际秩序的构建进程,为中国法治的进步和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作出中国独特的贡献。在世界法治文明进步受到挫折之时,涉外法治体现了中国对于世界秩序的期待,包含了中国对于国家行为方式的期许,凸显了中国对于大国担当的允诺,落实了中国对于国家人民利益维护的主张。推进涉外法治,不仅要坚持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地位,还要积极促进双边和多边法律合作,加强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构建,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人才建设。
关键词:涉外法治;统筹推进;世界法治文明;中国法治发展
一、导言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不同的地区都出现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体系。流传至今,影响最广的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此外还有伊斯兰法系。中国法律思想、制度、实践源远流长,形成了丰富的法律文化。但是,中华法系长期被视为是一个面向历史的概念。龙大轩认为,传统的以律令作为中国法律特征的认知存在着缺陷,中华法系应定位于立法体系从“礼·刑时代”到“法·律时代”,再到“礼法时代”,这构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和法系变迁的基本脉络,其精神特质是以“仁—礼”架构为逻辑基础,以“孝—忠”关系为核心价值,形成了“信—义—廉—让”为精神辅翼的总体法治精神体系。由齐“家”观念而治平“天下”的理想与实践也为现代法治发展、特别是中华法治文明的世界性延伸奠定了基础。[1]中华法系既有面向国内的法律原则、规则、体系,也要有涉外的概念、原则、规范、体系,由国内与涉外两个方向共同形成中华法系的新形态,为世界法治文明中的中华法系增加了新元素。
  在当代世界法治文明的格局之中,中国应有的位置尚有待于在理论上不断构建自身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在实践中形成自身的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而近年来,中国面对世界之问,归纳中国之理,提炼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这一系列努力中的重要方面。[2]其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法治中国理论的关键部分,是为构建和完善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延续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在世界法治文明中贡献自身力量的重要方面。在这一时空方位下,思考涉外法治理念对于新中华法系的贡献,分析中国涉外法治探索使得中国足以立于世界法治之林的因素,就是关键而重要的方面。
二、涉外法治在世界变局中的概念与范畴创新
  作为中国法治思想理念、规划实践的重要部分,涉外法治概念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逐渐清晰促进了法治中国体系的丰富发展。正是因为涉外法治概念和工作体系的存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展示的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3]才能够在国内国际两个向度推进。从全球法治的经验积累和实践探索看,中国的涉外法治理念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新概念、新范畴、新立场、新疆域。
(一)作为概念创新的涉外法治
  涉外法治是世界法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概念,为世界法治文明添加了新元素。从工作方向上,中国统筹推进国内与涉外两个方向的法治建设,其中的重点作业方向在于涉外法治。在法治中国的宏观框架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就是要将国内各领域的法治规划和建设与涉外工作的法治化密切结合起来,共同规划、共同设计、共同推进、协调发展。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反复探索,政策规划、实践推进、学术交流界在国内法治的观念培育、理论准备时间比较长,法律制度和相应的理论研究相对充实和完善,而涉外领域的法治观念、法律规范、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运行机制则相对薄弱,对于国际立法、法律实施和司法体系的知识和能力存在着不足。因而,涉外领域的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弱项和短板,需要重点突破。针对国内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工作目标,在各个国家、各种文化体系都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观点。而涉外法治作为一个具有新意的概念,[4]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中国自身的特色,与美欧各国均有差异。本文认为,涉外法治的概念可以做如下界定:涉外法治意味着涉外工作的法治化,要求用法治的观念规划涉外事务,用法治的理念发展对外开放,用法治的原则处理涉外关系,用法治的手段解决涉外问题。
  基于此一界定,涉外法治应被视为当代中国为解决开放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政治结构、安全事务、法律安排、文化交流、贸易往来、投融资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所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安排而确立的,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组织性制度性应对为模式的规划。涉外法治包括中国所参与国际公法的部分,也包括与中国有关的国际私法事务,还包括中国与相关国家所进行的法律合作,以及中国公民在海外、外国公民在中国接触的法律服务等各个方面。涉外法治的具体范围会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逐渐发展。根据中国政府当前发布的系列文件,涉外法治可以理解为包含(1)中国法的域外适用,(2)外国法在中国领域内适用的管理和控制,以及(3)中国积极参与单边开放、双边合作、区域、全球层面的国际社会法治规划与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涉外法治和美国的“对外关系法”意义接近,而与欧盟的“对外关系法”有一定的差别。
  中国所面对的跨国交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其中最为突出的就体现为中国法律体系处于初步成熟时期,有很多问题仍然在争论之中。中国的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与很多西方国家存在着明显差异,一些西方国家基于政治理念和文化传统对中国抱着猜忌和怀疑的态度,致使中国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着被遏制被打压的情况。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导致了一些国家对中国的疑虑,中国长期存在着的礼制文化与法治有着较大的差异,中国民众思想和行动中信赖法治、运用法治的观念仍有待提升。故而,法治中国的实现有很多待完成的任务。涉外法治作为一个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经验和现实体系中前所未有的概念,将一系列原有的实践方式、工作领域有机地组合融会,成为一个新的概念,并且构建起由规范机制所共同构成的体系。由此,涉外法治形成了与既往其他国家的对外关系法、外部关系法不同的思想观念、学术理论与法治实践架构;推进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丰富了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内容。
(二)涉外法治理念在世界变局中的创新意义
  涉外法治是一个中国在开放发展的进程中随着实践的推进而形成的新概念。同时,在这一概念之下也聚集了一系列的范畴,进而构成了涉外法治领域的一个知识单元。这个知识单元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其他知识单元结合在一起,形成这一时期法治中国建设所积累的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研究会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说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从而成为全球话语体系的组成部分,为国际社会的国际法思想多样发展、丰富和完善提供自身的资源。
  在实践中,创新意味着结合客观情况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战略规划思路、战术执行方式,在应对具体问题之时,建立起与既有的实践有所不同的做法。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客观的情况不断变化,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所遇到的形势都会与以往的形势有诸多差异。问题就在于,能否准确地看到这些差异,并且针对这些差异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构思应对的基本结构,形成应对的关键策略。那些不能够明确地意识到变化、不能敏锐地体察到变化、不能够主动地思考和应对变化的行为体,就容易落入固步自封、踟蹰不前的状态。那些见到了变化却不知如何应对的行为体就可能是麻木不仁的、被时代和客观状况所抛弃的行为者。只有在变化中不断调试自身的应对思路与方式、积极主动地寻求有效应对策略的行为体,才更有可能在变局中占据先机,在变局中赢得主动,在新的社会格局和社会运行方式中形成有效的应对方略。
  创新既是在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情形之下,顺应社会要求、人心所向,所做出的自然而然地变化;同时又充分体现了人们应对各种各样的条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的主动性和智慧。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涉外法治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新概念、新范畴、新结构,它却不是一个刻意创新、单纯在思想理念和学术体系中标新立异的产物,它有着深刻的实践背景,有着明晰的问题导向,所以是一个在客观实践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概念体系、论断体系和工作日程体系。
  创新并不是不顾及客观情况的标新立异。有一些理论家和实践者没有密切地准确地观察客观情况,没有细致深入地意识到环境和条件,就提出一些新的观点、新的概念、新的论断、新的要求,结果因为不符合实际情况而非常迅速地被抛弃,或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样的虚假创新不仅无法达到制度建设的目标,而且很可能恶化了学术研究的风气、败坏了理论探索的环境。因而,创新必须建立在深入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要符合各方面的情况、条件,而不能向壁虚构,耽于幻想。
三、在全球竞争中通过涉外法治建设法治文明大国
  涉外法治理念和实践的推进有助于提升法治中国的形象,丰富世界法治文明。在国际局势进入动荡变革状态之时,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从目标上看,涉外法治建设要求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而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法治不仅有合作的面向,也有斗争的面向。故而,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其目标也在于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
(一)塑造国际社会体系中的法治文明大国
  中国在历史上创造了光辉璀璨的文化,不仅体现在物质层面,也体现在非物质层面。在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方面,中国也对世界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尽管中国有非常悠久的文化历史,也有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以及相当可观的法律制度,[5]但是在全球法治文明的总体图景之中,中国的法治文化就显得没有那么广泛和深远的影响。[6]在19世纪40年代之后,中国受到了西方帝国主义侵略,进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为了应对来自西方的打压、侵略,中国做出了很多努力。这些不屈不挠的奋斗历史足以成为中国文化魅力的一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一个经历过屈辱历史的伟大民族争取独立自由民主的进程由革命走入了建设,在法治方面也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努力。在探索的道路上遇到过阻碍,更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国际场景之中,树立起中国的良好形象、减轻中国发展的压力,增强世界各国对于中国的理解、支持和信任,仍然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70余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余年间,我国执政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树立一个良好的国家形象。这种努力在很多时候获得了相当的成功,但是有时国家的行动也会遭到国际社会的一些误解,导致了我国国家形象没有预期的良好。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中印的边界武装冲突以及中苏论战、中苏关系破裂,使得我国的国家形象一直存在着被人误解的方面。[7]
  20世纪下半叶的中国,已经成为公认的政治大国、经济大国、人口大国,更应当成为制度文化的大国。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拥有对于世界和平与安全更大的责任,在政治上具有更大的参与机会和决定权。中国在经济上稳居GDP总量第二的位置十余年,在制造业、基建领域具有广泛影响,是全球举足轻重的经济大国;中国拥有约14亿人口和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在全球位居前列。这意味着庞大的市场和巨大的战略纵深。除了这些可以被归为硬实力的物质基础之外,中国也是个文化大国,尤其是深厚的历史和以汉族为代表的缤纷文化让很多国家的学者和民众心驰神往。中国也需要建立起一个制度大国的地位。通过涉外法治的理论建设和实践规划提升中国的法治能力,塑造中国的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是中国现代化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部分。在世界文明的发展中,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我国不断发展壮大,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进而提升中国法治理论的阐释能力,建设中国法治的话语体系。
  有学者提出,当前全球治理经历的转型,具体而言体现为从世界治理中国转变为中国治理世界。[8]这一观点可能符合21世纪之初,很多中国人尤其是一部分中国知识分子对于中国在全球秩序中位置的构想,更确切地说,在历史上是否曾经有过世界治理中国就很值得思考,当今中国是否有意愿有能力去治理世界也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更为合适的方式是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中国越来越期待着为全球治理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却没有很强的意愿一定要做全世界的领导者、国际秩序的塑造者。起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能够为国际秩序的前景提供一些思想和理念上的引导,却很难说有能力提供全球秩序发展的制度性方案,这正是中国在未来通过涉外法治中的国际法部分应当积极建设和发展的。
(二)将对外事务法治化纳入国家法治的大局之中
  在国内社会逐渐法治化的基础之上,促进国际事务的法治化、跨国事务的法治化,一方面能够将本国在法治建设领域所积累的经验应用于国际法律事务和跨国法律事务,另一方面能将法治工作创造的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分享,国际事务的法治化不仅呈现为国际社会的主张和倡议,同时形成一系列的工作规划和工作实践。
  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告诉我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键在于“统筹”二字。统筹的核心就是要将两个体系统一规划、统一布置、统一安排,共同调配资源,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进步。如前所述,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内,我们的涉外法治是法治建设的短板,而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的有机结合在一段时间之内并未形成充分的意识和有效地实现路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互动机制,明确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之间的密切关系,明确了以国家为起点推进法治对于法治的真正实现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涉外法治的着力点和行动目标都是以中国的国家利益、国家发展、国家安全作为前提和基础,所以涉外法治的工作领域中具有高度的主权意味,体现了中国对于国家存续和发展的高度关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明确了一个国家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从国内事务开始促进法治的理念方法、具体工作的规范和程序逐渐归入法治的原则之下,与此同时也要在国家不断开放、融入世界体系的过程中推进涉外工作的法治化,以充分维护本国发展的国际环境。
  将本国所参与的国际法治纳入涉外法治的框架之内予以思考和推进工作,既充分地保证了法治的跨国推进与实施,也能使本国关于国际关系、世界秩序的主张进入国际组织视野、国际社会相关会议的平台。使本国关涉世界法治化发展的意愿转化为法治工作的宏观理念和微观立场,从而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
(三)践行中国对于大国担当的允诺
  中国在践行国际承诺的过程中彰显大国形象。在对世界局势清醒认识和对国际关系的基本方法明晰建议的基础上,中国廓清了自身的定位和行为方式。中国坚持合作、不搞对抗,坚持开放、不搞封闭,坚持互利共赢、不搞零和博弈,[9]坚决反对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的处世哲学,反对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中华民族的血脉中没有侵略他人、称王称霸、穷兵黩武的基因,[10]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侵略、欺负他人,坚持对话协商解决冲突,致力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中华人民共和国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进行的斗争。1974年,毛泽东提出划分三个世界的观点,这一观点对于各国了解中国的国际事务定位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对国际事务基本结构的认识。特别是邓小平在1974年参加特别联大发表的重要讲话,一方面表达了中国属于第三世界的立场,另一方面也向世界宣示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永远不称霸的庄严承诺,赢得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尊重和赞誉。
  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11]中国允诺秉持并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倡导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12]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和前所未有的外部风险挑战,中国积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健全外事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加强对外工作顶层设计,对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作出战略谋划。[13]中国所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受到了相关国家的高度赞赏和坚定支持,[14]这些国家认为三大全球倡议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战略引领,并积极参与加入“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中国与相关国家积极推动在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框架内的合作,为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四)落实中国对于国家人民利益的维护
  法律总是以其公平和正义的面目隐藏其背后的政治动力、政治过程、政治诉求。从法律规范的产生基础看,它来自于经济关系,也就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形成的生产结构,并且在生产结构的经济基础上强化了政治阶层划分,甚至在某些时候形成阶级、阶级对立、阶级斗争。为了使阶级统治和经济秩序更加稳定而可预期,法律应运而生。但是,法律作为政治过程的结果,政治的存在感却经常被人们忽视。在相对成熟的国内法领域以及相对完善的民商事法部门,剥离政治要素、道德倾向的法律分析方法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国家之间关系的场域,尤其是涉及国家利益的国际法层面,试图抹去或忽视政治权力、政治结构、政治主张的地位是不妥当的。对国际法进行深层的分析和探索,必须特别注重国内政治向国际关系的延伸,国际政治对于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运行的塑造作用。推进涉外法治体现了对于良好的国际秩序的追求,而实现良好国际秩序的前提和基础,仍然是国家及其人民的妥善存续和健康发展。
  为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需要更好运用法治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能力明显提升。”[15]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置于突出位置,实施政策、采取措施、开展行动都要把是否有利于民生福祉放在第一位。要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紧迫需求,围绕减贫、粮食安全、发展筹资、工业化等重点领域推进务实合作,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去年,我们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得到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近百个国家响应和支持。我们正在同国际社会一道,稳步推进倡议落地落实。[16]作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大国,我国始终坚持以开放、协商、合作、共赢的理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和贸易体制改革,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有力维护了国家和人民利益。[17]
四、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贡献于世界法治文明的演进
  推进涉外法治对于世界法治文明的意义不仅体现在构建起法治中国的良好体系,更体现在对于全球法治文明的推进与贡献。而后一领域的目标主要通过涉外法治中国际法治部分的工作要求来实现。这里的国际法治,并不是国际法治的全部,只是与中国相关的国际法治。无论是中国作为思考者认识、评价的国际法治,还是中国作为行为体倡议、主导、参与的国际法治,以及表面上中国没有参与但客观效果上与中国相关的国际法治,都属于中国涉外法治涵盖的内容。在逻辑归属上,中国的涉外法治属于法治中国的一部分,也就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体系与进程中的重要方面,是从中国的立场和视角所观察的法治,是中国本位的法治,也是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能够积极努力予以规划参与和统筹的法治领域。
(一)表达中国对于世界秩序的构想
  对于国际法而言,尽管有学者将国际法分为古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18]但从量变和质变的角度评估,数百年来的国际法结构建立在长期形成的国际关系的基本框架基础上,仍然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19]在国际法演进的过程中,殖民体系霸权主义的色彩已经逐渐褪去,但并没有明显改变;发展中国家主张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也并没有实现。[20]最近十年来,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威胁上升,逆全球化思潮上升,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当今世界,中国称之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一方面,和平与发展仍然被视为时代的主题,跨国行为体之间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但另一方面,由于最近数年疫情所导致的经济萎缩、交往收缩、合作停滞产生了复杂的社会后果,全球性经济低迷与国家之间、区域内部的武装冲突相互作用,造成世界格局的潜在风险,全球和平与安全、发展与繁荣受阻的状况没有实质解决。这些问题彼此影响,世界秩序的不确定性增强,全球治理的未来充满变数。进而,局部武装冲突和经济景气指数下降交织叠加,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上升。这进一步印证了习近平主席2017年在日内瓦所做的《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讲演中所分析的世界格局[21],同时也揭示了国际关系、国际事务法治化的重要意义。[22]基于这些情况,我们论断,世界格局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
  国际社会格局复杂多变,国际法处于回退之中。此时,中国所推进的“一带一路”倡议和所主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使世界的秩序呈现更健康的状态,对于国际法的主题和运行具有推进的意义,对世界法治文明的迭代更新具有正面的影响。从中国推进涉外法治的结构性定位上看,我们积极努力,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3]就是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24]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体现主权平等的深层结构、共同安全的认知模式、多样文明的包容互鉴、发展驱动的共赢行动、公平正义的民主格局。
  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的跨国界敞开,使得人们对于全球化和全球主义充满了向往,[25]在21世纪之初,当很多人对于全球化怀着极高的期待,认为它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会给人类带来幸福之时,就已经有学者对之进行质疑,认为它并不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神话,[26]在全球化背后存在着收入不平等、能源过度消耗、环境恶化、保护势力抬头等重大挑战,使得全球经济和政治秩序潜藏着诸多的不稳定因素。[27]第三世界对于全球自由市场充满怀疑,也对于世界的未来拥有诸多目标。总体来说,它们期待着形成更好的价格体系,更有利于他们摆脱贫困、实现增长。[28]
  中国不仅接受了传统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伦理观念,倡导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而一律平等,期待各国在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开展友好交往;而且概括出了具有启发引领意义的新的安全观念,[29]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获得越来越多的成果,[30]目标是实现共赢共享发展。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31]中国提出全球发展倡议,[32]强调在全球风险和世界挑战面前,各国需要团结起来,坚守和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人类进步潮流,共同创造世界更加美好的未来,[33]为建设共同事业提供正确理念指引。中国期待能够打造不同规模、不同国情国家友好合作的格局。[34]
  在先前的国际研讨基础上,2017年召开的中共十九大令人瞩目地通过了“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而且写进了经修订的《宪法[35]。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整体理念之下,又区分为一系列的具体领域共同体和具体成员共同体。在具体领域上,包括网络空间、经济发展、海洋环境等等;在具体成员上,包括双边、区域的命运共同体。这些主张对于国际法的规则原则也都有着重要的指引地位。
(二)中国对于国际关系中行为方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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