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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逻辑
《当代法学》
2024年
5
18-37
何志鹏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有理念上的自信与共识,更需要在实践中自立自强、坚实推进.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立足中国的历史文化与当代现实,国际法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由于具有面对世界的特征,更要敏锐发现中国问题、清晰界定中国问题、明确树立中国观念、深入探索中国实践、扎实论证中国概念、系统总结中国理论.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标准包括六个方面:以真切的中国问题为研究对象,体现研究主体和客体的持续性,确保理论界与实践界协同合作,积极开展学术团队的坦诚交流,保证提出分析与论断的透彻性,强化形成论断与学说的体系性.从实践方法上看,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应采取的方式包括实证法方法、归因型方法、反思性方法、新建型方法四种,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生成路径则包括基于既有理论、基于数据资料、基于实践经验三种可能.通过持续、系统、透彻的理论耕耘,积极开放的理念传播,最终促进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国际法        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        理念澄清        实现方向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专题·
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逻辑

何志鹏*

内容提要: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有理念上的自信与共识,更需要在实践中自立自强、坚实推进。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立足中国的历史文化与当代现实,国际法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由于具有面对世界的特征,更要敏锐发现中国问题、清晰界定中国问题、明确树立中国观念、深入探索中国实践、扎实论证中国概念、系统总结中国理论。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标准包括六个方面:以真切的中国问题为研究对象,体现研究主体和客体的持续性,确保理论界与实践界协同合作,积极开展学术团队的坦诚交流,保证提出分析与论断的透彻性,强化形成论断与学说的体系性。从实践方法上看,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应采取的方式包括实证法方法、归因型方法、反思性方法、新建型方法四种,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生成路径则包括基于既有理论、基于数据资料、基于实践经验三种可能。通过持续、系统、透彻的理论耕耘,积极开放的理念传播,最终促进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关键词: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中国;理念澄清;实现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是在中国发展进程中确立的政策命题,是党和国家基于时代发展的需求和挑战而提出的学术研究与教育发展的宏伟目标,是从国家规划角度赋予学术研究者和人才培养者的战略任务。〔1〕这一任务在全局层面规划了学术研究与教育教学的愿景,指明了理论与教育发展的方向。〔2〕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任务,可以理解为中国式现代化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落实和工作部署,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客观事实给理论研究和学术生产提出的重要任务。这一任务的提出,既有全球格局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也有中国自身发展的压力和动力。从全球格局看,国际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科技生态等挑战日益严峻,国际治理合作面临着复杂的困境;〔3〕从中国自身发展看,我国虽然已经成了全球制造大国、经济总量大国,却远远没有成为全球发明大国、创新大国、科技强国。〔4〕在文化上,中国被广泛认可的仍然是古典文明、传统遗产,国际社会对于近现代中国的关注度仍然不高,对于近现代中国的遭遇和成就了解仍然不足,尤其是对于21世纪以来所面临的问题、取得的成绩缺乏整体性、概括性的认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形象,也说明我国与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强国还有很大距离;〔5〕在学术上,中国提出的具有全球影响的概念、被系统论证的判断数量仍然不大,接受度也有待提升。〔6〕一些源于中国、关于中国、面向中国的现象和问题,主导的观念、主要的研究却在海外。〔7〕如果任由这样的状况持续下去,我国要成为当代世界文明发展贡献者就还存在诸多弱项,向国际社会叙述中国、评价中国的话语和行动也容易受到诸多阻碍。〔8〕
  前述短板和弱项的存在,构成了我们严肃面对国际法的自主知识体系问题的自信及共识的客观前提,同时也为我们深入思考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提供了客观实在的抓手,为进一步探索如何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考场域和改进起点。基于既有的学术研究所提供的判断和结论,可以说明,自主知识体系不是一个仅仅基于理论逻辑的作业设计维度,不是一个实践基础不足的纯理论和学术问题,它是一个源于中国发展前沿、基于现实矛盾、面向当今世界,同时也面向中国及全人类未来的作业规划,需要展示自立自强、坚实推进。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学都需要严肃审视这一问题,包括中国法学在内的整个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都需要深入的探讨这个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准确把握和积极建设,不仅在学术和理论上有助于中国的改进和提升,而且在教育和教学上有利于中国思想与文化的传承,在实践和实务中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全球的合作与团结。
二、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进程
  作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是一个问题导向的工作框架。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工作目的是及时反映中国国际法的实践经验和对于各个领域的思考和论断,有效应对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充分抓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战略机遇,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宏伟目标。此时,需要深入体察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实践逻辑,审慎思考和认真对待构建体系性知识的时间维度、空间维度、主体维度问题。如何妥当认知此类问题、有效回答这些问题,是中国国际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必须严肃面对和积极承担的历史性任务,是这个充满未知挑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时代赋予中国知识界的宏大命题。问题导向的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敏锐发现中国问题
  创建自主知识体系的第一步是“自主问题”,而自主问题的确立首先需要经由敏锐观察去发现理论上的争点和实践中的难点。这也就成为判别自主知识体系品质的首要标准。当前,学术界特别主张以问题为导向、以问题为起点的研究。知识体系以思想和理论为基础,而思想和理论以发现问题为起点。人类之所以能够创造出波澜壮阔的文明,就在于有一些智者发现了问题。我们的世界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并非所有的人都有能力发现这些问题。当人们面对苍穹去思考宇宙,面向星辰大海去追问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智慧就开始向纵深拓展,人类的文明就在整个宇宙中显得卓然不凡。发现问题需要精细而敏锐的洞察力。当很多人浑浑噩噩,觉得一系列现象从来如此、本该如此的时候,有些人则进入反思:情况何以如此?如此是否正确?在国际法的领域,人们已经提出并可以进一步深化的起点问题就包括:为什么以主权为核心范畴的规范体系能够促进国际社会的文明化进程?为什么以主权为核心范畴的国际法规则不能够完全保护一个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为什么当前的国际法组织运行机制不能够完全保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安全?为什么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无法确保不受其他力量(尤其是其他国家和军事性国际组织的)侵犯?主权作为国际法的核心范畴是否仍然适当?如果适当,在当代国际社会之中如何应对一系列的危机和挑战?如果不适当,有没有更为适当的因素和安排能够超越此种以主权为核心范畴的规范体系?发现了国际法领域的这些真实的问题,就等于捕捉到现有知识体系所存在的开放面,能够为补充、丰富、完善、提升现有的知识提供向前延伸的桥梁、道路和渠道。所以,深入追问的思考能力和反思精神是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能力。
(二)清晰界定中国问题
  对于我国国际法学科的发展而言,自主问题的确立还需要在叙述中清晰地界定我国所关注的前沿事务,这是展开理论研究的基础。世界之中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被具有观察力的人们所捕捉,并不等于对于此种问题的思考就能够展开。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够得以有效的界定,则无法传播到更多的人的头脑之中,人们就意识不到此种问题。这种问题如果自身未能得到清晰的阐释,就很可能无法达成共识,就不会进入人们的知识体系。所以,在人类知识的体系之中,将一个捕捉到的问题进行明晰的界定是知识创生的关键环节。我国在当前面对全球秩序和中国作用,已经简单而有力地界定了一系列问题,包括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9〕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如何建设这个世界?〔10〕更为细致的界定可以是当今逆全球化盛行的国际格局之中,中国应当确立何种价值体系?〔11〕如何保障自身的安全发展,带动世界走出困境、跨越危机,真正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12〕界定出高水平的问题,需要高度的概括力和准确的描述力。高水平的概括能力和语言使用能力是需要长期的积累和训练的,没有此种积累和训练,提出的问题就不能够得以精确明晰的描述,将问题带入知识体系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三)明确树立中国观念
  提出观念是应对问题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内容包括:首先,明晰问题的外部约束(即不可改变的条件),以及内部约束(即应对者所拥有的基本能力及其限度)。其次,在内外部约束确定的情况下,形成一系列工作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例如,对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很多西方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13〕中国国际法学人有可能基于中国的思想理念提出我们对于国际法分期的划定标准和评价尺度。进而,当今世界的格局之下,中国要想在世界上生存和发展,需要明晰界定其规划的路径。有学者认为,中国可能会采取以往殖民国家帝国主义的模式,但中国学者则坚信中国必然会放弃此种模式,追求新模式。从历史上看,日本的明治维新就是效仿了西方国家的殖民模式,以殖民和战争的方式试图形成一个强大的国家。尽管包括蒋廷黻在内的中国历史学者都曾经暗示过,中国应当采取此种方式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14〕但中国21世纪的国际生存与发展方案显然是不考虑此种模式、不包括此种方向的。正如中国领导人已经明确提出的那样,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共商、共建、共享,〔15〕这就排除了在竞争和斗争中定输赢、进而赢者通吃的战略指向。〔16〕中国将非赢即输的简单认知方式、国家之间完全竞争甚至对立的思维模式视为落后的世界观。这不仅为世界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也为理论研究拓展了新的空间。中国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与其他国家友好相处的理念,与中国在《共同纲领》中所提出的“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17〕1953年提出、1954年通过中印、中缅签署的国际文件正式确立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8〕,以及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中国属于第三世界〔19〕、中国将一直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20〕的指导方针是一脉相承、并行不悖的。到了21世纪,它体现为和谐世界的理念〔21〕,体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22〕。这种方案的确立需要想象力,也需要政治的战略定力。良好的方案会有效提升一个民族国家的制度与文化魅力,形成国家道路国家文明的吸引力和感召力,会促使更多的人和国家支持这一方案,最终为世界的思想观念体系提供新的内容,从而也就为我们的自主知识体系奠定理念层面的基础。
(四)扎实探索中国实践
  从问题入手深入探索,真正形成中国学术界的理论自信,就需要对中国的实践有准确的把握。历史证明,每次中国的主张和论断在国际社会引起关注、反响和认可,都是中国政府和人民面临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和严峻挑战、经过反复摸索、冥思苦想、多方论证所形成的解决方案,都是充满了艰辛的工作过程的独创性成果。由此可见,有了清楚认识和明确界定的问题,有了良好的指导方针,更需要有踏实具体的工作。也就是说,发现问题仅仅是起点,还需要分析问题、规划解决方案。根据既有的工作方针指导思想,人们可以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主义方式去一步一步探索,取得相应的进展和反馈,并且通过进展和反馈不断地调试工作模式,最终促使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完善的解决,形成长期顺畅运行的机制。
  理论方面的推演对于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古往今来、由中而外的理论可供我们借鉴,助力于形成我们的知识。然而,单纯的理论分析、推理、思想运行显然不可能在自主知识体系方面行稳致远。因为实践是理论思考和分析的质量,如果没有鲜活的实践向理论提出问题,提供分析的基本事实和实践经验,没有通过一系列的尝试而得到的结果,理论分析就会缺乏基本的前提和基础。单纯的、纯粹的理性推演是不可能回应丰富多彩的现实的。这就是孔子所说的“思而不学则殆”的意思。可以想象,仅有思维的框架与方式,却没有思维的对象和客体,那思维也会像机器没有生产原料一样空转,却不可能得出产品。
  由此可以推断,实践是知识体系构成的重要基础。然而,如果没有理论的解析和条理化,那么实践也会归于凌乱和茫然。在实践中所形成的积极的正向的做法和消极的负向的做法,如果不能够通过理论的方式予以总结归纳,那么就不会形成传递久远的原则,让人们少走弯路;在实践中所遇到的复杂事物,尤其是艰难选择,如果没有理论在宗旨和方向上予以提示和启发,就可能会陷入情绪化或短视的状态之中,不能自拔。这也就是“学而不思则罔”的义涵。人类之所以比起那些单纯靠自然选择进行缓慢的基因进化而存在于世界上的生物具有优越性,就因为人类具有理论思考、理论总结、理论传承的能力。在实践之中被证明是合适的做法,就会形成简洁而明晰的理论予以传递;在实践中被证明错误、荒谬有害的做法就会被总结成为教训,甚至在更早的人类社会状态下被作为禁忌,传承到后世。故而,理论总结是人类的一种特色,理论传承是人类进步与发展的关键一招。
  根据这一归纳分析可知,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理论与实践的彼此呼应相互配合。实践能够给理论做出的贡献,就是为理论分析提供观察的对象、思考的前提、总结归纳的客体,以及进一步实验的领域。丰富多彩的客观世界扎实而鲜活的实践促使理论思维一直出于充盈创造的状态;恰如一套原料充足的机器那样,不断促进着有效的输入和输出。由此也就可以看出,理论的使命就在于对实践所呈现的事物进行及时充分的总结归纳,提炼出简洁而明晰的规程。实践界则会将这些总结归纳出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提炼出的规程,进行进一步的试错,来验证此种理论行动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就会进一步深化、固定、传承;如果不准确,则需要进行修正、调试;如果根本就是错误的,那么就需要迅速抛弃,寻找到新的方式。根据这样的工作模式,中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理论不断地被实践所推动,被实践所激荡,对实践进行深度的观察、思考、分析、归纳,进而给出一条又一条的论断,在论断的基础上又进行反复的调整更新,最后形成换代的理论。因而,理论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实践是在理论的观察和指引之下不断调整的。与此适应,理论也在调整的实践之中,进一步的观察和反思,从而提出升级的理论。这就构建起了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助力,促动二者的不断成熟和不断完善,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循环进程。
  作业实践需要的是行动力。中国长期主张“行胜于言”。当代中国领导人也数次提出,“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23〕要做有魄力的行动派,肩负历史使命,携手勇毅前行,就需要放弃很可能耽误有效解决问题的空谈,而着眼于小步调探索的实干,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例的积累形成解决问题的一系列素材。这一点,无论是中国在海洋争端领域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还是解决香港澳门问题过程中所形成的明确主权归属的不可动摇性,在此前提下寻求相关地区回归祖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及与相关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一系列合作协议和建设工程,都为中国知识的总结归纳提供了扎实的素材。
(五)深入论证中国概念
  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并不等于就贡献于知识体系。这是因为,即使是没有进行知识构建的行动者,也很有可能发现并且解决了很多问题。关键的步骤在于,实践中解决了一系列问题之后,需要知识界采取资料收集、总结归纳的工作,梳理出相应的经验、规律、原则,甚至在这一基础上凝练出一系列的概念和原理。概念体系是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石,〔24〕从名称到概念是思想认知明晰的过程。〔25〕所以要深刻总结相关认知和实践,提炼出具有特色的概念。但在进入观念论证的实践之前,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那就是要确立信心。
  自信本身不能构建起理论、衍生出知识,却是理论和知识创造不可或缺的支柱。对于那些没有文化自信制度自信的人来说,即使我们已经妥善地解决了我们所发现的问题,他们也不会认为这是中国经验、中国选择、中国道路、中国力量,而是会认为我们只是偶尔的幸运取得了成功,我们的做法仅仅是不符合经典理论的野狐禅;他们坚持认为,真正能够准确认知问题并予以有效应对和解决的是西方某些国家的理论与道路。这种思想观念上的不自信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上长期存在,无论是井冈山时期的盲目相信共产国际代表,还是20世纪50年代学术界的一些研究者片面相信苏联专家,乃至于20世纪80-90年代一些学者盲目崇拜西方模式,都是缺乏自信力的表现。因而,要想构建起有效的中国知识,并使之形成体系,需要形成文化自信、制度自信,巩固这些自信并且梳理其理论自觉。只有在自信自觉的基础之上,才不至于向欧美文明保持卑躬屈膝的态度,凡事都向欧美看齐,凡事都到西方去找标准答案,而是对于自身能够确立起良好的指导方针、寻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有充分的信心,从而催促我们在理论上不断深入归纳,学术上不断锤炼提升,在知识上不断建设和丰富。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属于第三世界、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尤其是21世纪以来的和谐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是在国际法知识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的重要概念。
(六)系统总结中国理论
  自主知识体系的构成,需要将摸索而得到的初步的、粗糙的经验通过精密而细致的理论思维予以细致的加工,从而达到概念化、精炼化的程度,将中国经验提炼为中国答案、中国路径、中国选择、中国模式。如果说在确立指导方针的过程中,需要宏观的伦理观念和价值结构提供想象力的话,那么在将既有的实践经验总结为中国的概念、论断、规律、特色的过程中,就更需要思想上的开拓力和学术上的创造力。形成既具有中国自身特色、又具有跨文化交往能力,既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们的实践探索、又能够被国际社会理解接受支持甚至参与的学术术语、理论判断。这样一来,我们形成的理论就不是孤芳自赏、自说自话的象牙塔之内的言说,而变成了在全球范围之内可以沟通、交流、分享,直至写入教科书广泛流传,供后世学习、传承、发展的,属于全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论断、基本原理。不得不说,中国国际法的自主理论还为数不多,无论是观点还是方法,我们的贡献还都很有限,需要花大力气促进发展。更密切地观察实践、更深刻地思考既有的观点,更敏锐地提出洞见和学说。
  只有经历了如上的知识生产过程,我们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建立和丰富知识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自主知识体系。国际法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不仅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而且能够为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全球的国际法学界贡献出中华文明的智慧。
三、构建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标准
  就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衡量尺度而言,必须严格掌握理论要求、学术标准、传播能力,既推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又坚持宁缺毋滥的严谨态度,抵制华而不实的学术作风,确保从知识主张层面、知识单元层面、知识体系层面向世界贡献真正具有独立特质的中国概念、中国论断、中国话语、中国叙事。
(一)以真切的中国情境为研究对象
  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是“知识”,这种“知识”不是人云亦云,不是挟洋自重,而是体现出自主性。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理论思考和知识建构的时候,必须对于世界发展变化的格局状况有着敏锐的认知,对于中国存在与发展的环境有着通观性的理解。与此同时,在现象的背后去探寻和思考世界发展进步的主要困境和基本规律,避免呈现出较为模糊的认知、错误的判断或者误导性的理解。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坚实地站在中国大地上,审慎地面对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国家和人民对于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律规范所提出的疑问。在当前国际法的体系中,值得深入思考的国际法一般性问题包括:如何理解法律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看待国际法的基本规律?如何分析未来国际法的方向?
  与此同时,深切关注中国在世界中的位置和作用,将中国自身所进行的实践及在实践前沿所面临的问题作为研讨的基本导向。就中国问题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之下促进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局面;如何在未来发展的进程中更好地应用国际法,促进中国自身的发展进步和全球社会局面的完善更新。具体的问题方方面面,例如,当中国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候,需要研讨的就是这种理想在何种意义上能够实现;〔26〕当西方国家试图对中国进行打压和遏制的时候,需要研究的课题是如何在法律的维度上予以认识,如何采用法律手段予以应对。在有些国家利用贸易规则对我国进行围堵的时候,学术界需要研讨的问题就是,应如何构建起有效的应对法律体系。〔27〕当代中国一些学者的研究存在的较为明显的问题就是,偏重于西方理论的跟进、追踪、移植和阐释,却未能对相关问题的学理内涵和发展前景进行脚踏实地的观察和分析。〔28〕此种迹象表明,有些研究不是实践导向、问题导向,而是概念导向、学说导向,这样的研究其持续性和在中国大地上落地生根的可行性都值得审慎对待。对于真切问题的揭示,能够保证观察与思考对象的坚实性,能够在起点和领域上保证研究成果的基本价值。
(二)体现研究主体和客体的持续性
  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需要对于具有持续性的问题进行探索,学术界不能浮躁地追逐热点,而应该长期认真地观察、思考和分析。〔29〕比起那种追逐热点、浅尝辄止的仅仅关注和研讨新事物的学术方法,我们认为,对于一个问题的持续跟进更值得认可和鼓励。也就是抓住真正持续的真问题,问题本身需要一年又一年、甚至一代又一代持续跟进;研究者也能做到持续关注,不仅是一个人的持续关注,也包括一个团队的持续关注,甚至代际承递。对于国际问题而言,中国学术界长期追随和跟进西方理论、西方话语,直到近年来才努力提出带有中国因素、具有自身特质的论断,为中国特色国际关系理论探索了道路。国际关系理论界在认真思考如何构建起中国的理论架构,形成中国概念、中国论断、中国主张,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与此相对应,虽然有国际法中国理论、国际法中国学派的主张,但是这远远没有成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的理论共识,也尚未构建起对于国际法问题提出持续性解读、对中国国际法实践持续跟进的工作机制。与此相似,国际法领域的中国概念、中国判断、中国阐释仍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国际法领域的“母题”,中国仍处于欠缺阶段。这里所称的“母题”,是指能够引发持续争论、跟进、变形的概念和论断。例如,在西方的政治哲学中,“社会契约论”就是这样一个母题。〔30〕从格老秀斯(1583-1645)、霍布斯(1588-1679)起步,到洛克(1632-1704)、孟德斯鸠(1689-1755)、卢梭(1712-1778),康德(1724-1804),直到20世纪的罗尔斯(1921-2002)、哈贝马斯(1929-)、诺奇克(1939-2002)、大卫·高蒂尔(David Gauthier,1932-2023),西方社会的这些重要思想家在研究讨论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社会正义的时候,都相互延续地提出了社会契约这个概念。尽管社会契约既不符合历史的事实,也不是论证良好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假设,但是西方的持续系统研究却使得社会契约成了绕不开的核心理念,非西方的学者,无论认可与否,都不能无视这个概念。再例如,法律史学家梅因曾经在《古代法》一书里对于中世纪以后欧洲的法律发展论断为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31〕虽然这个论断被罗斯科·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中质疑,〔32〕但是,这种对时代变局主题流衍的观察却被后世学者所接受。〔33〕美国国际法学者路易斯·亨金将国际秩序的发展解读为“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进程,〔34〕当代法理学者则将法治的现代化解读为“从契约到人权”的迭代升级。〔35〕由此可见,“母题”作为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学术核心要素、知识种子,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创造、挖掘与思想生长延续意义。但是,最近百年之间,由中国学术界提出的具有母题意义的论断为数甚少,在国际法领域更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西方学者提出了“国际法不成体系”〔36〕、“大国均有国际法例外主义的倾向”〔37〕、“国际法是国家外交政策的体现”〔38〕、“从表现上看,国际法并不都具有国际属性;从历史上看,国际法并不总是具有国际属性”〔39〕,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别国际法”〔40〕、“比较国际法”〔41〕,“国际法的历史维度”〔42〕、“全球治理的区域化维度”〔43〕、“国际法的社会学维度”〔44〕等具有启发性的主张,都引发了较为广泛的关注,成了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国际法学母题。我国的很多学术研究则对这些母题进行观察和阐释,不仅未能提出自己的母题,而且对上述母题进行反思性探讨的都属凤毛麟角。这就可能导致西方学者提出的“保护的责任”〔45〕、“破坏国际法作为创制国际法”〔46〕等具有极大危险性的主张被一些缺乏深刻反思、冷静观察的国际法学者所盲从接受,进而影响中国国际法的知识传递和观念承接。
  锻造和培植母题,需要持续跟进关注问题的持续发展,在工作方法上发掘新的资料信息、结合新的理论观点,寻求新的解释。例如,在历史观察和分析的维度,中国古代究竟是否存在国际法就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母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不仅仅关涉对于中国历史的准确认知和妥当评价,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植根于中国的文化自信,有助于对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形成贯通式的认知和研讨。与此同时,这一问题背后也有着较为复杂的理论展开。〔47〕其关键和根本在于如何理解国际法,国际法在不同的时代是否应当具有不同的解释;如何准确描述中国古代存在规则的状况,由此推出在某一个具体时间节点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从知识结构上分析,学者对于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存在提出了不同的学说,其理论争议的核心和关键在于,针对国际法这一概念,是否有一个自古及今的贯通性的界定?也就是说,国际法被视为、被称为国际法,有哪些因素是核心的、不可忽视的?进而,需要研讨的是,中国古代在国际法领域或者类似于国际法的领域有哪些行为?留下了哪样的一些文献?如果没有清晰的文献记录和良好的历史证据、事实文物,史学家的记述,尤其是当事人的记录,是妥当证明中国古代是否具有国际法的关键领域。对此,每一个环节的扎实分析和细致考证都是不可或缺的。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是,那些被主张为中国国际法规则与行动的系列证据表现能否与我们所提出的国际法的核心特质相一致,能否严谨证明中国古代的文件、行为构成了我们界定的国际法,由此形成一个整体清晰、细节严谨的证明思路。基于此种论证,指明中国古代在哪些时期、在何种程度上存在着什么样的国际法、这样的问题就可以视为是持续的、具有长期研讨价值的问题。
(三)确保理论界与实践界协同合作
  在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领域,知识生产必须体现出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想要对研究的问题产生深刻而明晰的认识,就不能够仅仅满足于从书本到书本,从文献到文献的浅表研究方式,而必须对于实践的真实情况或者研究课题的具体证据有着明确深入的了解。正如在哲学社会科学中人们反复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中国国际法的知识生产过程中也必须高度重视对于前沿实践、真实情况的把握。对于那些处于法律实践一线的问题,我们主张关注社会的真实情境,尤其是理论界与实践界的充分对话。包括理论家参与和经历实践的情况,从而避免理论悬浮在实践之上,只作出原则性、模糊性、抽象的论断,却不能给予高度的有效归纳和指导的状况。实践证明,如果一个研究者对其所关注的问题的现实性、实践性、前沿性未能确定是否能够对接国家与社会的需求、无法做出明晰的判断就贸然推进,很可能是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也无法获得实践界的有力支持。通过与实践界的密切沟通,可以确定学术研究者或学术研究团队所意图研讨的问题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具有实践价值;同样,通过理论界与实践界的密切合作,才能够真正了解相关问题的困境、痛点在哪里;通过实践界反复的尝试所形成的经验,对于理论研究者探讨相关问题如何解决也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否坚持问题导向,形成扎实有效的解释框架或者解决方案建议。
  在国家豁免领域,从豁免的基本理论出发,到豁免的相关原则、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从基础到实践各个层面的分析,都有助于贡献中国在国家豁免方面的自主知识,并且使得相关的知识逐渐体系化。
  对于中国国际法基本观念的阐释,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出发,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提出的三个世界划分的观点,再到中国在20世纪80-90年代所主张的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21世纪初中国提出的“和谐世界”,尤其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都促进了我们去深入探索中国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认知与判断,以及中国意图以何种方式参与国际关系推进国际交往。基于实践主张,结合国际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史而形成的理论分析,能够更加透彻地解释中国国际法的观念和特质。
  在理论研究和知识生产的入口,通过与实践界的密切合作,可以找到更加具有发展前景的问题,由此较为稳定和长期的推动研究工作。在学术研究进行的过程中,通过与实践界的沟通和研讨。有助于了解实践界出现的新问题,汲取实践界解决一系列问题所探索出来的方法和手段,有效地充实到对问题的研讨和分析之中。在研究得出初步的结论和建议的阶段,通过与实践界的有效配合,可以检验相关结论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可行性。在理论构建和知识生产的出口,学术研究者将方向正确的结论和切实可行的建议提供给实践一线的工作者,为其提供工具和武器,有助于其进一步推进开展工作,从而保证研究不至于空泛和空洞,使之真正服务于我国的法律外交事业,贡献于民族复兴伟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实践操作提出了选取问题的良好标准,不仅能够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而且能够体现地域和文化的特性,聚焦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真实问题和这一领域真切的中国问题;实践界作为知识生产的源头活水,有助于学术研究持续跟进,促动学者持续地观察和跟踪,保持理论与实践的顺畅渠道,有助于中国国际法知识生产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与跟进。
(四)积极开展学术团队的坦诚交流
  虽然在学术研究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个学者或者一个团队单独、独立地进行研究,就归纳总结出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深刻地理论的情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学术环境的变革,那种靠单枪匹马单打独斗进行理论推进和知识生产的模式,已经不那么具有吸引力了。有组织科研并不是抹杀研究者的研究自由,而是在研究者可能选择的诸多命题之中,引导那些更具有理论深度和实践价值的方向,避免理论研究者有时由于短视和自利而选择一些低水平重复的问题,或者在一些没有长期研究价值的问题上盲目跟风。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不应当有毕其功于一役、单打独斗就可以成功的轻率判断。就每一个层面、每一个单元的课题而言,都要考量能否在适当地域(包括小地域范围的、全中国范围的、跨国范围的)的学术界集合起一个有效的工作团队,积极推进相关研究。学术研究者作为个人,其知识积累有限的,其信息获得渠道是有限的,由此,其思想范围也是有限的。仅仅靠个体的研讨固然能够取得具有特色的成果,但是也受限于研究视野、思想路径、表达方式,其所表达的观点和立场也必然存在着局限性。通过研究者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在课题选取和确定阶段就可能会呈现出彼此的启迪;在研究过程中,更是可以取长补短、相互启发,所以在得出研究的结论成果知识就更容易具有说服力、解释力和指引力。从理论自身的特质看,一种观点自身的深刻总结和呈现固然具有可行性,但是如果能够做到彼此启发、相互影响,则很有可能形成视野更广泛、理念更具包容性,更能够减少学术盲点的分析和探讨。这样一来,学术研究的深度就会得到更加妥善的保护,所以当代社会更强调有组织科研。就像历史上很多学者都会聚集在一起,通过彼此的批评和讨论相互启发,使得学术研究、特别是理论贡献更为完善。国际法的知识生产和理论探究既可以考虑不同团队相互竞争的模式,也可以考虑不同团队定期性、阶段性共同研讨、砥砺切磋的模式,在学术生产的中间过程中,内部要积极推进彼此的充分砥砺和借鉴,外部也要推动对话、交流、沟通、辩论,通过激发群体的智慧来深化学术研究的延展模式,保证学术研究的质量。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在学术领域高度认可和积极倡导的方向与方式,但是其前提必须是对现状的清晰准确认知,对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人类发展的未来有着深切的关心和体悟,而不能采取对人类处境听之任之的模糊态度,草率地观察和处理问题。那样的丰富性只是在增加学术研究的误导,不利于知识生产的健康发展。
(五)保证提出分析与论断的透彻性
  国际法的知识生产依赖于理论建设,而理论建设以深入和透彻为尺度。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只有透彻的理论,才能把握住群众。〔48〕社会科学史证明,真正能够在思想史、理论史、观念史上留下深刻痕迹的学术探索和知识建构,无不体现着锐利的眼光和深邃的智慧。这要求学术研究者不满足于浅层的注释或解读,而是深层探索和反思。研究者提出的相关概念、论断要体现出独立的思考,而非照搬照抄、人云亦云;要体现出对于事物透彻深入分析,而非浅尝辄止、简单堆砌、平面化注释、低水平重复。研究者能不能做到深入思考,能不能把一个问题想通、想透,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不仅在“做到了什么”与“说出了什么”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而且在“想透彻”与“说清楚”之间也形成了密切的连结。分析中国国际法主张的持续性,可以立足于追求独立、平等,贡献于国际团结。中国在国际社会的立场上以合作为主,避免发动大规模革命或冲突;但如果面临着外来的威胁,也不惮于斗争。
  从理论品质与知识影响这两个方面考察,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理论的深刻性和在知识上的启发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密切联系的方面。例如毛泽东的《论持久战》,就是对日本侵华、中华民族奋起反抗而形成的战争状态及其规律作出了准确而深刻的分析,就能够对于对日作战的方向、步调、理念给予有效的指导。〔49〕在观察和分析中国近代史的方式上,有学者提出了“冲击-回应理论”,〔50〕有学者则坚持“中国中心”的观点,〔51〕二者彼此竞争,相互启迪,对于理解1840年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有益的思想工具。同样,聚焦在国际法领域,可以说,只有那些深刻地揭示国际法运行和发展、产生和存在的基本规律的观点和理论主张,才能够对人们有所启发;也正是那些能够深入揭示国际法静态的规则和动态的运行背后的动力和本质的研究,才能对实践的发展方向提供指导。例如,在分析中国发展过程中所受到的人权指责与诟病这个问题之时,面对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所进行的指责,首先需要通过与实践部门联系,了解其指责领域的真实状况,只有了解这些领域的真实信息才能够更加坚实而言出有据地回应相关指责。但如果仅仅是在证据和事实的层面对西方的指责进行回应,就没有必要构建相关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对于学术研究者而言,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西方此种话语模式、行为方式背后的动机,这就需要国际法学者跨越法律规范和原理的范畴,寻找国际关系、国际政治领域的理论支持,寻找到西方国家基于现实主义思想而推进“人权武器化”的工作方式。仅仅找到了人权武器化的工作模式仍然是不够的,尚需进一步研讨如何应对这种人权武器化的深层观念、战略设计和战术操作,也就是找到批判的武器。这种批判的武器就与自主知识体系直接相关,因为它需要一套由基本理论作为前设,通过一系列的事实形成推断结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要求具有独特性的解释,促动产生自主知识。
(六)强化形成论断与学说的体系性
  学术研究的成果应当具有体系性,也就是不能仅仅就某些领域和部门的事物进行零散的解读,而应当考虑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系。这种体系性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理论单体自身的体系性,例如一个概念的历史研究与发展进程,一个判断的前提假设和论证过程。二是理论单体可能呈现的外部体系,即一概念、论断与其他概念、论断之间的关系,使得概念、论断之间形成网状结构,形成一个组织单元,再进一步形成更大范围和规模的结构,彼此支撑、相互联系,最终形成中国国际法认知和判断的整体系统。在单个概念和论断上要体现从理论前设到逻辑推理到学术结论的严谨体系性,在从概念到论断、从个体到群体的框架结构上,也要体现出体系性。延续前文的例证,当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提出中国在某些地区、某些群体身上存在人权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的理论课题包括:如何认识这些说法?如何给出有效的应对方案?探索这些话题,如果仅仅在概念上和技术上去认识,当然也不是没有解读的手段和解决的办法,但是这种缺乏系统性的认知会影响提出方案的切实可行性。更为妥当的认知方式是,某些西方国家对我国人权的批评和反对,本质上是其国际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引领地位受到了影响,在国际竞争之中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和不安。其起点在于有些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阻碍,尤其是在国际地位上受到了一些影响。而他们的竞争观念则是在世界上仅应当由其一国或者一个团体拥有领导地位,其他国家都应当仅仅是听命者或服从者。他们不能接受其他国家的强大、兴起,那样不仅触碰了它们脆弱的自尊心,而且它们认为触碰了它们的关键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方面会将受到的压力进行分散和传导,通过人权等领域的话语和策略转移民众的注意力,从而保证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更重要的是保持对其他国家打压和遏制的态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他国的发展道路构成威胁,阻碍其他国家的发展,保证其在竞争中获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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