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的理论促动
何志鹏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内容摘要:涉外法治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实践领域的工作任务,它同样也是学术界的重要课题。良好的涉外法治理论解释有助于将涉外法治工作中的具体要求思考清楚、论述透彻。理论界的高水平总结归纳、分析论证不仅有助于人们对于涉外法治地位与意义充分认知、达成共识,而且有利于吸引更多高水平的人才投身于涉外法治的工作领域,在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等各个方向提升工作水平,深化涉外法治的服务和遵守情况。提升规划和参与设计施行涉外法治工作的能力,并且改进参与涉外法治的能力,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积极推进现代化国家建设的进程,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关键词:涉外法治;理论研究;认知升级;法治实践;国家话语;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4)03-0003-16
涉外法治是由政策层面启动的、带有强烈问题导向和明确实践要求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式。
[1]它标志着日益开放的中国在步入全球治理中心进程中逐渐增强的法治意识,
[2]体现着逐渐强大的中国在面对国外经济政治科技压力所采取的法治应对措施。
[3]尽管涉外法治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质,
[4]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一领域没有理论需求。
[5]甚至可以说,对于涉外法治的理论层面的探讨,不仅有助于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提升,而且能有效促进涉外法治领域的观念、实践、学术和教学,还会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中国涉外法治话语能力的提升,促进中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形象建构。
国家在涉外法治宏观方向上所作出的战略规划对于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6]基于国家的宏观战略,理论研究者会研讨涉外法治的整体逻辑结构、工作规程,同时也分析涉外法治的基本理念、主要原则以及具体工作相关方面的联系与互动。
[7]实践方面则在其所集中关注的工作区段内设计相关的工作格局,形成相关的工作方案,推进相关的具体工作。这是理论与实践在宏观战略指导之下的初步分工和推进阶段。此后,实践界会根据理论界的学术思考和理论指导,修正和完善其实践工作的方案与方法;理论界则会在实践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更为具体而深入的理论总结,使相关理论更加细致、更加周密,提升理论的丰富性、条理性、体系性、反思性。这是理论与实践在操作阶段之后相互借鉴、相互印证而形成的正面推进结构。这一结构所产生的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理论和实践的整体形势不断向好发展,也会促动社会认知的升级和转型。这种大环境的改进以及理论界、实践界通过要报、专报等形式与决策层的互动,又会进一步推进决策层提出更具体、更细致、更进一步的战略规划,从而促进涉外法治形成诸因素相互积极影响和拉动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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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法治的理论有助于拓展人们的认知
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
[9]涉外法治的相关工作要想真正落到实处、达到目标,有效推进民族图强发展、繁荣复兴,也一刻都不能没有理论思维。
[10]涉外法治理论是关于涉外法治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一系列总结归纳、观察思考所形成的体系性论说。
[11]涉外法治理论的意义,首先在于强化人们的认知。认知和理念是人类实践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欧洲人在中世纪晚期对于自由、开放的认知,就不可能有欧洲走向现代化的历程。认识的深度和广度是妥善规划和积极践行涉外法治的前置性环节,如果不能将法治的意义、国家对外事务法治化的价值清晰明确地表达出来,使之成为人们认知的一部分,则国家的发展就可能会受到阻碍。因而,涉外法治的理论研究对于推进涉外法治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涉外法治的主要领域与基本结构
通过理论界的阐发与分析形成的对于涉外法治的体系化解读,有助于我们坚定提升法治能力、拓展法治渠道的信心,可以使更多的工作人员和普通民众明确法律方式所具备的特质,明晰法律方式所代表的行动取向与观念价值,不断探索和改进涉外法治的实践模式。促进国家的各个涉外工作领域致力于用法律的方式来应对全球性、区域性的挑战和压力,辨别涉外工作可以采取的工作手段,通过法律方式与军事方式、经济方式、政治方式的比较,明确法律解决问题的优长,由此推进涉外法治的观念和思维习惯。
涉外法治是用法治的思考方式、规范体系、组织机构、形式程序解决涉外领域的问题。
[12]涉外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国境内设有住所或居所,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关系;第二,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海外设有商业存在或者进行临时居住,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第三,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海外采取了直接涉及中国利益的行动;第四,中国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所进行的交往。如果借鉴管辖权的界定模式,第一种情况可以称为“属地涉外关系”,第二种情况可以称为“属人涉外关系”,第三种情况可以称为“保护性涉外关系”,第四种情况则属于“国际关系层级的涉外关系”。
所有上述事务都具有多面性,既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地位,也涉及国家或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还涉及国家或个人的生命、财产、数据信息安全、行为安全等。涉外法治领域的理论研究向我们展示了以法律规范编织的世界。此种世界场景会让人们提升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信仰,进而构建起以法治方式处理涉外事务的思考路径,形成以法治视角看待世界的方式。
[13]我们如何认识世界,认识世界里的中国,认识当今中国在各个方面的发展,认识各个部门、各个层次、各个体系之中现在的状况和发展的方向,都是需要以说理展开的。对世界整体和各个方面的认识,是我们展开世界图景、规划世界图景的基础,所以需要深刻的思考、准确的判断和明晰的表达。例如,对于国际法状况的准确认知,是理解国际法一系列具体主张与立场的基础。
(二)充分评价国际法对于国家存续与发展的意义
通过理论分析可知,中国涉外法治工作规划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参与和推进国际法治。探究国家主张国际法治、推进国际法治、建设国际法治对于本国国家发展、经济增长、政治稳定、文化繁荣所起到的积极正面作用,需要了解法治对于国家建设积极促动的底层逻辑。其中至少包括(1)法治是划定是非、正误、善恶的尺度;(2)法治是塑造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3)法治表达了一个时期给定的社会体系中的价值排序;(4)法律的存在和运行所确立的法治权威性塑造了法治国家的文化地位。这四个方面在国际社会有效存在,对于国家发展关键且重要。
首先,当今世界上最突出的问题是资源稀缺,而每一个国家的存续和发展都需要资源。在国家之间不能构建起充分的信任、从而形成紧密无间的同盟体系之时,处理有限资源配置和竞争最好的方式就是法律规范。
[14]人们普遍认为,法律的目标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对于社会而言,法具有告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各个方面的功能。
[15]作为法律的一个部类,国际法同样以公平正义为目标,拥有上述的指引、评价、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具体而言,国际法对于那些认可和接受相关规范的国家而言,具有直接的约束力,这些国家应当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采取行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采用武力解决问题。这种方式对于国家的损害无疑是非常严重的,而且对于世界的资源环境所造成的破坏显然也是不容忽视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都会有意愿参与制度建构,使得世界以制度为基本的调节器,更好地配置资源。国际法律制度可能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就像划定界限一样,究竟划分于何处,很可能同时存在几种合理、或者并非明显不合理的方法,而这些方法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哪些国家可能受到何种损失。
[16]一个国家能够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造法行动,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本国利益被忽视、被瓜分的状况,从而提升本国发展的资源保障。
其次,国家生活在一个无政府的国际社会里,每一个国家理论上都是独立的主权者,相互之间并不隶属,这样就会出现一种可能:国家之间在没有彼此的约定和制度保障之前,相互不仅没有信任,而且缺乏合理的预期。人类社会在充满不确定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里,非常期待其预期能够确定地实现。这也是人类之所以注重契约并积极推进契约制度的主要原因。
[17]而如果一个国家积极构建国际法、遵循国际法,无疑会为世界的有序化带来积极正面的作用。国际法的基石命题是“约定必须信守”,这是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中避免每一个国家的期待都落空、并进而使得国与国的关系如同霍布斯所想象的自然状态那样陷入不断的战争、混乱
[18]的可靠选择。倘若国际社会中每个个体的期待利益都能够得到基本的满足、有效的实现,即使在个体的期待没有充分满足的时候,也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救济手段主张自身的权利,那么国际社会就会显得更加有序。
[19]这自然符合人类熵增的社会架构中不断探索熵减的渠道、增加国际社会的秩序性、减少世界格局的混沌与混乱的基本需求。
[20]
再次,法律在表面的庄严性、神圣性背后,是社会主体权力所构建的价值排序表。
[21]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可以总结和归纳出一个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也就是占据这个社会主流地位的行为体希望积极推进哪些价值、鼓励哪些价值、容忍哪些价值、限制哪些价值、反对哪些价值。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国家之间在价值观上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中的大国积极主张推进全球价值理念,让人类社会共同认可、尊重并努力实现一系列的社会价值。这些价值理念只有有机融入法律规范之中才能充分实现,否则相关价值仅仅是内心中的需求、渴望,却不能够转换成现实世界中的理念和行动。所以,国际社会中的大国会积极推进国际法的形成和变革,并将自身所认可和支持的价值有机地融入国际法律规范的确立进程之中。中国的涉外法治工作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就在构建中国所认可和赞同的对外交往、国际社会价值排序体系。
最后,正因为法律和法治经过世界各种文明长期的探索和试错,已经具有了几乎普遍的尊严性、权威性,所以一个尊重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国家会被其他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公众认为是一个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高度现代化的国家。正如法学家久已发现的,由于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的环境中,国际法的这种强制约束力必然会大打折扣,可以说国际法的强制性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内都是一个弱项。
[22]国际社会长期无法摆脱无政府状态,国际法也就必然长期处于“弱法”状态。
[23]此时,国际法的主要功能变成了说服与劝解。
[24]一个缺乏强制约束力、而主要旨在对国家进行说服和劝解的法律系统显然并不是规范优先,而是理论优先。如果一个国家处理涉外问题总是用军事打击、政治压制或经济制裁的手段,那么人们就会积累起该国家不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印象,从而给这一国家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而中国在强国之路上所努力树立的法治大国目标,显然有助于提升中国的文明认可度。
[25]
(三)用明晰的理论拓展人们推进工作的认知
既有的经验已经明确地印证这样一个道理:高水平的理论推演为我们确立牢固坚定的认知提供更为充分的依据。法治理论的传递和训导,对于确立法治认知非常重要。由此也就可以推出,在涉外法治的认知方面,理论的意义是非常明显的。这种认知层面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第一,在全球化和逆全球化相互交织的时代,体认中国采用涉外法治的必要性。涉外法治的思想观念前提和理论基础,在于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中国上升为全球大国而并不仅仅是区域大国,上升为创造大国、科技大国而不仅仅是低端产业链上的生产大国,导致了国际社会权力的对比变化。在这样的时候,中国遭到了其他国家的谣言污蔑以及围堵打压,包括基于人权理由、知识产权理由的遏制。如果用政治的方式进行回击,不仅无助于真正有效地回应各种围堵行动,而且可能使局面变得更为复杂,使得国家的利益受到更大损失,国际秩序陷入更大的混乱。
[26]
第二,采取法治的思维、工具、程序来解决问题,可以针对某些西方大国以大国博弈为真实目的、表面上却拿出法治借口的“围魏救赵”措施,采取“将计就计”的方式,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提升中国主张的信服程度。故而,不仅在积极规划中国所需要的国际秩序格局方面,我们需要涉外法治的理论指导工作方向,而且在回应性的领域也需要法治的方式和手段。法治论证的基础是针对争论的事实,根据现有的规则分析其合法性或非法性,并进而得出结论。这就构成了一条非常具有说服力的实事求是的论证逻辑,以法律的论辩说明自身立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获得人们的信任和认可,能够更加坚实稳定地维护我们的立场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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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法治的方式处理问题,可以与以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国际舆论的方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构成一套解决问题的组合工具,这比单纯用军事手段解决问题更加柔和、安全,比主要用政治手段解决问题更具有吸引力,比单纯用经济手段来解决问题更具有实效性。
[28]将中国当前积极建设和推进涉外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理论解释清楚,就能够形成透彻的认识,进而更加坚定地形成信念,更加明确地树立信心,使人们更目标明晰、方向笃定地面对全面深入的跨境法治和国际法治建设。
第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衔接,能够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国家的法治形象,更好地促进国家立场和利益的表达。国际政治学研究表明,一个政府在国内所受到的支持程度是这个国家力量的重要表现方面。而采取法治的方式,在国内建立秩序,并且在国外获得各国的认可和支持,无疑会使本国的民众对本国政府有更高程度的信任和认可。
[29]这样就能形成一个政府和民众彼此呼应、团结一致的立场,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国家所面临的威胁和挑战。
确立了以上涉外法治地位和作用的认知,就能够更加妥善地形成涉外法治的工作定位,在实践体系、教学体系中更恰当地安排涉外法治相关任务的位置与优先性。
二、涉外法治的理论有助于推进相关实践
理论研究意味着高效率地汲取前人的智慧,进行高水平的探索,同时对于我们自身的良好经验和成功实践进行总结,形成体系化的指导方针和工作准则,由此提升嗣后实践的质量。理论分析能够让我们节省实验和探索的成本,将其他国家、其他法域已经经历过的事物直接汲取、作为借鉴,从而减少沉淀成本的付出。
(一)中国需要认真面对大国之路上的阻碍和压力
中国在实现民族复兴、现代化强国的伟业之路上,遇到了强劲的阻碍与压力。一些国家以人权、知识产权、贸易规则与行动为理由,对中国的国家和企业提出谴责。针对这些打压的措施,中国政府和学术界一方面要看到这些国家所提出理由的虚伪性,又要看到这些打压措施给中国政府和企业所带来效果的真实性。具体说,西方诸国对于中国人权境况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完善、贸易治理程度的成熟本质上并无兴趣,其指责中国相应方面的目标无非是给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设置障碍,减缓中国的兴起进程,保持这些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方国家对于中国的批评指责在目标上都是虚伪的。不过,从效果和影响看,上述措施对于中国国内秩序、发展环境的负面效应却是实实在在的。如果中国默默地接受,或者应对方式不得当,这一系列措施不仅会直接打击中国的相关产业和领域,而且会使中国遭到国际社会甚至国内社会的误解,认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真实存在西方国家所指责的问题。这样,就可能基于蝴蝶效应,波及民族复兴和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战略全局。
[30]为此,中国政府和理论界必须在战术层面上认真对待西方国家的指摘和诟病,在法律规范和理论上进行清晰而有力的辩驳与回应。
(二)利用涉外领域的法治推进本国实践的实例
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几乎每个强大起来的国家都随着贸易能力、生产能力的提升而推进自身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并努力将自身建设成法治大国、法治强国。
[31]
欧洲诸国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是复杂的,进入现代化的国家都会产生明确的法治要求。开始时,大资产阶级执政的纲领是制定
宪法、限制王权,推行发展资本主义的政策。资本主义要求冲破封建阻碍取得比较自由的发展,这是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反映,反映和体现此种规律的要求是经济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由主要靠契约来实现。在商品市场上的买卖双方、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佣双方,在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之时都会形成契约。为此,契约需要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由此保证经济自由。因此,用法律来调整一系列的社会交易、把法律提升到至高无上的位置,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首要任务。这就可以解释,在那一时段,一切资产阶级革命首先都需要制宪和立法,以法律为标志,形成新型阶级统治和国家权力体系,替代传统的君主意志、封建特权,塑造起政治上层建筑领域的深刻革命。
[32]
荷兰是最早进入资本主义时代的国家,其“海洋自由”的自然法主张助推这一面积不大的国家成为海上贸易强国。当荷兰17世纪初成长为一个世界型大国的时候,西班牙和葡萄牙已经通过《托德西利亚斯条约》和《萨拉戈萨条约》将世界航海贸易进行分割垄断,并且由天主教会予以背书认可。如果按照这两个条约的既有规则,荷兰等新兴国家是没有机会进行航海贸易的。所以,荷兰不断提升自己的航海能力、贸易能力和军事能力等硬实力,在法律上则邀请具有神童之称的格老秀斯论证西班牙与葡萄牙采取措施确立的规范不符合自然法,倡导将海上航行、贸易、捕鱼等活动向世界公开的“海洋自由论”,并以这种法律理论为荷兰的海上行动、国际拓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不得不说,荷兰对于既有国际法制度的理论突破,也树立了不畏强权、争取自由的形象。荷兰在法治领域所作出的贡献,对于荷兰自身的成长壮大,以及后续发展起来的国家的理论需求和制度需求,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助推功能。
条约与国内法相互配合使英国获得全球贸易领主地位。英国在崛起为世界大国之时,荷兰已经在航海贸易领域具有相当广泛的影响。英国如果要保证自身成长,就必须努力突破荷兰所形成的海上贸易优势。所以,英国不仅积极地通过东印度公司的全球行动增进本国影响,而且为了打击被称为“海上马车夫”的荷兰,在1650—1651年两次颁布《航海条例》,宣布不经英国允许,外国商人不得与英国殖民地通商;欧洲以外的商品必须由英国船只进行运输方能进入英国;欧洲国家的商品需要由英国船只或原产地国家的船只运输方可进入英国。这就意味着,在海上贸易运输方面,英国排除了很多其他国家的参与。这种规定显然对于其他从事贸易的国家而言是不利的。因而,荷兰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但英荷战争结束之后,英国强迫荷兰接受了这一规定。英国后续又通过与荷兰的战争进一步压制荷兰的海上优势;尤其是在每次战争之后,英国都要与荷兰签订相关的航运条约,确立自身的航运法律规范,通过这种制度构造,确立和维护英国在海上贸易和其他海上行动方面的利益,并且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划定权力和权利。
[33]从国内政治格局的角度来看,英国1688年政变之后,1689年2月威廉三世登上王位。3月,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明确国王必须根据国会的意愿行使行政权力的原则,而且要求英国国王必须是新教徒,国会立法主宰国家,国王必须依法而治。这一法案奠定了建立稳固君主立宪制的基础,影响巨大。以制度获取的利益更为清晰、更为稳定,更具有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其效果远胜于仅仅通过战争实力来获取的权力和权利。英国通过签订一个又一个的国际条约,树立了尊重规范以及通过规范维护国家利益的形象,
[34]这也是英国在长期的国家治理发展进程、国际交往过程中反复探索且被证明有典范意义的行动方式。
英国以制度走向现代化,法国则主要以思想走向现代化。法国从旧制度走向大革命的过程,是政治法律思想不断发展成熟、对人民的启蒙意义不断提升的过程。相对而言,法国的很多制度都不够理想。在旧制度时期,法国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以出口更多商品、增强商品竞争力为目标,制定了一系列要求细致的“法规”。这些“法规”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18世纪,法国的对外战争接连失败,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加重了人民负担;而且诸多殖民地被他国夺取。尤其是法国与英国于1786年签订通商条约,改变了限制英国商品进口的保护主义政策,造成了法国1787—1788年的经济危机。在思想文化上,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们着重论述人的自然权利,信奉“人生而自由平等”,通过人的自然权利否定封建特权。启蒙学者设想的理想社会制度是作为国家制度基石的民主架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人的自然权利受到保障。这些思想家以人的理性替代神的安排,把过去封建者及其炮制出来的制度、政策、法律放到理性中去检验,揭露出其欺骗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国家权力分立的基本原则不仅对法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超越了国界和时代,成为西方现代化国家法律制度的样板,在更广泛的时间和空间起到了积极作用。作为民主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明确论证了人民主权思想。卢梭认为,有了私有财产才产生了不平等,国家出现使得不平等更加严重。他主张主权在民,人民主权成为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受限制、不得侵犯的最高权力。
(三)西方大国崛起的历史经验
西方诸国的现代化是历史、文化、法律、政治、经济领域共同的重要课题。究其原因而言,既与思想的进步有关,也与制度的发展不可分离。很多国家的法治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参照。西方诸国成为世界大国和强国,其核心要素至少包括思想的力量、武器的力量、制度的力量,在这些之上,关键是用理论推进实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思想的力量。可以说如果没有西方大国的思想家冲破原有的藩篱,对于宗教神学进行反思和质疑,就没有当代世界所能看到的16世纪之后欧洲诸国的兴起。
[35]其思想的力量不仅体现在文艺复兴时期对于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强调,更体现在欧洲中世纪大学对于法律、医学、哲学思想观念的研究和传播。而且,在荷兰出现了以格老秀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家质疑传统的行动方式与制度体系。在法国出现了以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为代表的政治哲学、法哲学思想者,他们对于政治和法律的正当方式所进行的思考,不仅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革命作用,而且直到现在还是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母题。在英国不仅出现了培根这样的思想家,而且还出现了亚当·斯密这样的博学多知的理论家,在法律、道德、经济方面都进行了卓有见地的思考,引领了人类的教育认知和制度构建。
第二,物质的力量。欧洲从一个贫弱、困顿的场域,不断发展进步,直到形成生机勃勃的诸国林立状态,其原因不仅是以工业革命为基础的自身物质生产能力的提升。贸易上的积极推进、军事上的侵略和斗争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
[36]尽管很多欧洲国家试图否定其曾经的侵害、掠夺、殖民历史,但实际情况仍然是,这些欧洲国家对于其他地区财富的掠夺构成了自身强大的因素,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需要注意的是,思想的进步与物质的丰富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因果关系、相关关系。如果没有在思想层面上冲破封建的禁锢,人们就不会去努力追求基于物质的幸福,航海、贸易、殖民等活动就很难真正推进,欧洲的物质条件也不会得到明显改善。
第三,制度的力量。从历史经验上看,欧洲各个大国的兴起,无一不最终落实到制度上。其中既包括荷兰所确立的海洋自由的国际法制度,也包括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对于欧洲境内各国整体确立的国家边界主权平等、常态外交的制度,更包括英国所形成的以限制王权、保护贵族和平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国内宪法制度,以及维护英国运输者权益的海运制度,还包括法国通过
宪法而形成的对人权的保护和政府权力制约平衡、稳定运行的国家制度,美国所倡导的通过独立维护人权的自决制度。这些都为后世的宪制体系、人权体系、国际法体系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也使这些国家成为现代化的标志和典范。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按照西方的模式去发展自身的力量不仅在客观上已经不具备条件、缺乏可行性,而且在主观上也不符合中国文化的传统和基本理念。客观上的不可行,主要是因为当代世界已经进入了和平时代,试图通过殖民的方式去发展自身的力量,通过掠夺战争的手段保障自身的物质增长,在任何一个区域都不可能被接受。所以中国只能采取和平的方式推进自我发展。而从主观的理念上看,中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已经形成了防御文化、和平文化,而不接受、不认可、不支持侵略文化、战争文化,拒绝那些通过殖民手段获取财产的文化。因而,当代中国最主要的任务是提升自身的思想文化影响。
(四)涉外法治构成法治中国的国际窗口
法治是崛起大国的制度重器。积极推进法治、建构法治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塑造国际秩序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本国法涉外适用方面,需要通过立法避免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同时也要避免本国的重要利益受到忽视和伤害。由此可以类推,在法律执行、法律服务和司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理论都有助于实践的改进和提升。
理论可以为我们的行动提出更为可信的阐释。例如,中国提出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于这一论断的基础,需要进行有效的理论解读。
[37]如果不能对这一论断作有效的呈现,就有可能出现人们不接受、不认可的情况,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一系列目标也就会面临怀疑。
[38]在国际合作领域,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并且在这一倡议框架下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
[39]对此,也需要理论家剖析:这种行动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40]各方在此种行动中会有哪些收益?
[41]可能存在着何种风险?
[42]有效解读上述问题,需要理论的坚实支持。在明确、充分、可信的理论支撑之上,相关行动规划才能够更多地获得人们的认可和接受。
理论认知的发展对于实践行动具有鲜明的指引意义。国际法的理论家对于国际法的认知推动着人们对国际法学科甚至整个国际关系的认识。17世纪的西方学者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在国家间关系中的投射,所有的国家都必须遵从同样的国际法知识,人们会将习惯法或者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43]同时也会要求所有的国家,无论其是否了解国际法,是否曾经同意过某些规则,都必须遵从同样的原则和尺度。但是,到了20世纪之后,当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国家之间的实际承诺以国家的同意为基础之时,就不再遵从那种大一统的国际秩序理念了。
[44]理论促动实践的进程,首先通过理论著述或者理论讲解完成。实践者通过研读理论家的著述、聆听理论家的传道解惑、了解理论家的立场和观念,受到启发,继而推进相关实践工作。
[45]同时还包括理论家对实践家提出意见,对实践领域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以及理论家对于实践者通过培训、讲座等过程和形式,促进实践者开拓视野、丰富思想、提升认知、变革观念,促动实践的完善和升级。
国际争议的协商谈判、斡旋调停、仲裁司法等解决程序更加鲜明地展示出国际法理论的实践价值。在规范没有充分确立的情况下,国家,或者代表国家、代理国家、以国家的立场去考虑问题的理论家,就必然会根据某些基本的原则而演绎出相应的规范,并且基于这一规范来证明本国行动的合理性,或者对方行动的不合理性。在国际法已经存在相关规范的情况下,国家,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站在国家立场上的理论家,就需要对规范进行解释,并且提出应用的条件与方式。这个解释和应用的过程也需要理论来支撑。同样,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出现的第三方(尤其是仲裁员和法官)也非常需要国际法理论的推演。具体而言,需要阐释既有的实践体现了何种解释原则、既有的国际社会观念支持何种应用方式,这种对于实践和观念的总结和归纳显然是国际法的理论。人们熟知的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1837年的“卡罗林号”事件之后论证)、
[46]“帕尔马斯岛仲裁案”独任仲裁员胡伯在1928年提出的“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都是这种理论发展的例子。
[47]
由此可见,国际法的实践过程就是国际法理论生成、发展、发挥作用的过程。脱离国际法理论的国际法实践是苍白无根的,在国际社会上也是缺乏说服力的。这就意味着,国际法理论是一国国际法话语的基础和起点,对于国家声誉的确立、国家声誉的维护、国家利益的实现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历史上,博丹、马基雅维利、维多利亚、苏亚雷兹、格老秀斯、法泰尔、普芬道夫、卢梭都为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发展提供了理论阐释。后来,边沁洞见了国际法的这种理论性特征,所以在对国际法命名的时候不仅视之为国际法律(international law)
[48],更是重视其作为国际法理学(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49]的地位。作为在国际社会上日益占据重要地位的大国,中国要想获得更广泛的支持、认可和赞同,就必须避免苍白表述自身的立场,而应通过逻辑周延、体系完备的说理来阐明和支撑自身的立场,由此产生更为广泛的国家影响力和更高、更好的国家声誉。
对于西方霸权大国而言,面对中国的逐渐强大,其主要思考方式是国际关系之中的传统现实主义,也就是国家之间为了权力而竞争。所以,这些国家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对中国进行打压、遏制、封堵,由此试图阻滞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希望不被中国超越,以此确保自身在这世界上占有最大份额的权力。但是对于中国来说,我们要采取的思维方式却不能是传统现实主义中的竞争和斗争手段,反之,应当采纳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一些重要观点,例如高度重视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对于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意义,尤其关注到经济合作对于国家实力增长和人民获得福利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促进合作。
[50]在此之外,还要高度重视世界上不同国家立场的差异性,也就是看到并非所有的国家都会与世界顶级大国一样试图遏制和围堵中国,已经强大起来的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会为世界提供机会,尤其是对于很多国家有意义的商品和服务。故而,除了占据顶级地位的国家出于“修昔底德陷阱”的考虑全力围堵中国,很多国家还是考虑与中国进行正常交往,获得相应的自身便利和发展的机会。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与大批西方国家采取合作的态势,而且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保持充分合作。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之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出这样一条基本规律:在国家之间以打压、遏制甚至斗争作为基本旋律的时候,法律规范、法律机构、法律程序能够起到的作用就比较小。
[51]反之,在国家之间积极谋求合作、推进交往的情况下,法律规范、法律机制应用的情况就比较多。所以,中国要想在遭到围堵和打压的状况下有效地发展起来,就需要高度重视法治规范和架构的作用。
三、涉外法治的理论有助于完善国家的话语
在中国的涉外法治实践推进过程中,需要适时的理论总结,以应对话语需求、提升国家形象。在思考时代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之时,不能忽视国家话语的价值和国家形象的地位。涉外法治理论建设带有一定程度上的国家话语、国家形象导向性。在国际社会中,中国要努力形成制度强国、文化强国、话语强国,就必须通过坚实而透彻的理论研究,塑造出明晰、丰富、体系化的话语,促进国家在物质实力的发展和壮大之外,促动非物质实力的丰富、强化。理论研究意味着对于事务的存在方式与规则进行总结、归纳和创制。这既需要严谨的推理逻辑,也需要高水平的想象力。
(一)法治话语对于大国成长的积极意义
国家形象是软实力中的重要因素。同时,软实力是国家形象得以塑造和能够塑造的基础。
[52]作为新形势下对权力政治进一步反思的产物,国家形象不具强力色彩,而以其他行为体的认可和接受为条件。
[53]历史经验和现实探索证明,用法律来表达自己国家立场和愿望的国家,会形成良好的声誉和形象。国家形象会成为国家的实力,
[54]甚至提升国家的领导力。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