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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知识产权》
2024年
5
44-59
彭学龙;黄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作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要素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天然契合、紧密关联.知识产权以激励科技自主创新和经济繁荣为目标动力,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无可替代的保障机制.为有效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护航现代化经济体系行稳致远,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应秉持"保护创新"的轴心观,与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合,进一步健全"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的产权制度、优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及运用机制,聚力培养"融合跨界"的知识产权高端创新型人才队伍.
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        理论逻辑        实践进路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oretical logic        practical approach
  
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彭学龙 黄术

内容摘要:作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要素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天然契合、紧密关联。知识产权以激励科技自主创新和经济繁荣为目标动力,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无可替代的保障机制。为有效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护航现代化经济体系行稳致远,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应秉持“保护创新”的轴心观,与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合,进一步健全“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的产权制度、优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及运用机制,聚力培养“融合跨界”的知识产权高端创新型人才队伍。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理论逻辑;实践进路
引言
  2023年9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时强调:“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1]由此,“新质生产力”这一概念首次进入大众视野。次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再次强调,“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2],为东北地区产业全面振兴提供科学指引。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3]随后,202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4]新质生产力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大背景下,就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治理难题提出的新概念、新思想、新理论。其不仅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实现社会生产力跃升提供切实可行的科学指南,更对我国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战略价值。
  可见,新质生产力概念自提出伊始,就备受学界关注。既有文献研究可以归纳为两大部分:一是理论层面,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等学科视角探讨新质生产力的思想渊源、内涵要素、时代背景和战略价值等内容;二是应用层面,从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视角廓清新质生产力与产业升级、资源配置、经济增长、共同富裕、体制改革等内容的相互作用及实践要求。新质生产力既是强国建设的实践指引,又承载着未来法治的殷切期许。这就迫切需要从法律视角探讨新质生产力对社会主义法治提出的新需求。知识产权是哲学社会科学中重要而特别的领域,是法律、经济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交叉性学科。[5]知识产权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变革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有鉴于此,本文初步探讨和阐释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内在联系,重点分析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及应对策略,致力于探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法理逻辑与实践进路。
一、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有机耦合
(一)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生成与核心要素
  生产力是社会制度变迁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新质生产力的提出,根植于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凝练自历次工业科技革命与国际格局演变的精粹经验,立足于我国产业结构有待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从语义观之,新质生产力的词源是“生产力”,“新质”实为修饰语,意指一种新的质态,与旧的或传统的生产力有所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6]这表明,生产力既是人们生活的物质基础,又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将生产力的含义阐释为:“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7]这揭示了生产力伴随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生产关系重塑而变更。因此,新质生产力必然象征着本质形态跃升、更为先进的生产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强调:“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8]由此可知,生产力由“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三种基础要素构成,更先进的生产力需要更高级的基础要素。回顾人类社会工业革命史,科技创新往往成为促使生产力基础要素变动的首发因素,进而影响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以及某一时期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无论是18世纪以蒸汽机为代表的工业革命,或是19世纪以内燃机为标志的工业革命,还是20世纪以计算机为象征的工业革命,人类社会经历的这三次工业革命,皆是因为新技术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生产关系并且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这深刻地证实了科技创新和生产力革新相伴而行,以及“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石”[9]。如今,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国际环境日渐复杂,大国科技战、贸易战博弈激烈,世界贸易体制受到较强冲击。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10]我国对科技战略支撑经济发展的需求比任何时期都要迫切。发展中国家唯有主动掌握关键性和颠覆性技术、构筑新的竞争优势,方能赢得发展主动权。放眼国内,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进一步推动经济回升向好需要克服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困难和挑战[11],党中央主动寻求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寻找新引擎,是内忧外患之际的必然选择、伟大决策。
  那么,何为新质生产力?“概括地说,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12]新质生产力之“新”,核心要素在于科技创新。其通过科技创新推动生产力基础要素优化革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注入强劲动能,为经济结构发展转型提供有力支撑。新型的先进生产力质态需要三大基础要素优化跃升:一是新质劳动者。与传统生产力所需的简单重复体力型劳动者不同,新质生产力中的劳动者应为学识智慧与数字技术融会贯通的复合型脑力人才,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为强烈,是具备高知识储备、高专业技能、高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13]。二是新质劳动对象。在科技创新的驱动下,新质劳动对象在原先的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物和初步加工的生产原料基础上拓展,劳动领域延伸至互联网络、深海空天、生命科学、数字健康、清洁能源等新兴未来产业,并形成以数据要素为先进代表的、具有虚实共存特性的新对象。三是新质劳动资料。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14],实指劳动工具。新质劳动资料不再以工业机器、人力劳动和自然资源为主,而是广泛运用算法和算力等数智性、绿色化的高端数字技术,转向智能、高效、精确、环保和安全等效能统一的劳动工具。
(二)新质生产力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动能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改革对其他领域焕新具有先锋传导作用。新质生产力理论的核心本质是科技创新,以期推动现代产业和经济转型。知识产权自诞生就是科技变革的产物,是具有浓厚创新色彩的上层建筑制度。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立场来看,知识产权发展以激励科技自主创新和经济繁荣为目标动力。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及制度安排坚定地跟随历代领导集体关于科技创新的政策构想而行,准确回答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如何为科技创新提供最适宜的知识产权之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百废待兴,经济基础薄弱,以农业经济为主。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首先确立“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总路线。[15]20世纪60年代,毛泽东同志在听取十年科学技术规划汇报时提到:“不搞科学技术,生产力无法提高。”[16]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了“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的发展任务。[17]这一时期,为适应高度集中的科技规划和经济体制,我国于1963年出台《商标管理条例》《发明奖励条例》等法规性文件,采取集中管理商标和适当奖励发明的措施,促进市场商品流通,激发科学技术活力,助力国民经济稳步回升,成为知识产权起步的良好开端。
  改革开放后,党中央对科技创新、社会生产力、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内在关系有更深刻的理解,层层接力推进它们深度融合。邓小平同志在施行“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背景下,开拓性地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论断[18],强调了科技对生产力及产业的带动作用。我国开启了科研成果赋权及商品化运用之路。在法律层面,作为财产利益分配工具的知识产权,将知识技术成果领进市场、创造经济价值。此阶段,我国进入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快车道”,《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19]在政策战略上,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20]知识产权作为重点任务首次被写进党的报告中,紧紧跟随着科技生产力。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要求:“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教育同经济的结合……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21]其核心要义着力强调落实和践行产权制度对于保护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触发产业变革,成为国家竞争的有力武器。江泽民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22]党的十六大报告作出“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部署[23]重点突出知识产权对核心关键科技的无可替代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4]彼时,知识产权的角色定位实现重大突破,首次跃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知识产权在建设科技创新型国家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功能受到充分重视。这一时期,知识产权的地位随着科技创新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日渐凸显而日益提升。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悉百年世情国情变化规律,观大势、谋全局,将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到新高度。2020年,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5]这为加强科技创新高水平法治保护、实现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思想指导和学理依据。在党的工作方针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6]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7]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28]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为战略资源是国家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产业布局的有意之举,与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趋势密切相关。如今,“新质生产力”要求以“前沿性”“颠覆性”“突破性”“战略性”“爆发性”的重大技术创新引领产业深度转型和经济长远发展,势必需要全面升级的、科学水平更高的知识产权战略及制度配置。
(三)知识产权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有力保障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知识产权对加快新质生产力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保障作用,是实现科技创新资源转化为具有经济效益的先进生产力的强有力支撑。一方面,知识产权设立初衷在于推动科学文艺创新与经济繁荣发展。譬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包括“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专利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包括“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包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的目的包括“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的保障作用还表现在条款功能的构造上,即“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意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交易机制;为创造性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29]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赋权激励功能。作为财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与技术创新赋予专有权,确保创新者能够从个人知识生产劳动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和精神满足,进而激励创新行为。在没有私有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创新者可能不会对创新活动投入资源,因为他们的成果将会被快速模仿,使得他们仅获取很少的利润或零利润。知识产权可以帮助创新性的知识或设计的创造者独占创新的权益。[30]其通过法律制度赋予创新者一定的垄断性或控制性权利,避免被效仿或盗用,使创新者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内获得投资回报保障,能够激发科技创新,增强研究开发的基础动力。譬如,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第二,交易增值功能。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效市场交易机制,将激励人们将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31]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桥梁和纽带,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32]创新者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转让、许可、质押和融资等市场化运作,实现其潜在价值,获取经济收益。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合法获取先进的知识技术后,可以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并大规模、大范围地商业化应用,从而提升产品竞争力、增强经济效益、促进产业发展。知识产权的流动交易,不仅实现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合作双赢,还驱动了新技术业态经济、品牌经济和文化产业经济发展。譬如,根据《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根据第844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保障双方以自由协商的市场交易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衍生的经济效益共享共赢。据悉,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4.3万亿元,占GDP比重12.4%。[33]
  第三,保护规范功能。收益与风险并存,科技创新成果在赋权及运用的同时亦面临着知识产权侵害风险。为预防、维护、修复和惩戒知识技术成果被他人非法使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了较为全面的侵权制裁规则。譬如,我国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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