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广东;竹莹莹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要点提示】被告人交代同案犯的手机号及可能藏身地,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该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049号二审:(2007)苏刑终字第0103号复核:(2008)刑五复27736896号
【案情】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被告人董萧林因经济拮据,伙同许信波、许海荣密谋杀人劫财。董萧林为此租用一自行车库,并购买一手机卡及胶带纸、塑料绳,准备了菜刀等作案工具。同月22日晚,董萧林胁迫黄娟用其所购得的手机卡给被害人王才林(男,43岁)打电话,诱骗王开车来到董租用的车库内。董萧林、许海荣随后进入车库,采用持菜刀威逼、胶带纸封嘴、塑料绳捆绑等手段,当场劫取王才林人民币700余元、手机一部、手表一块、戒指两枚、玉佩一枚及存折和银行卡数张。嗣后,董萧林用水果刀逼迫王才林说出存折密码,继而逼问银行卡密码。因王拒不说出银行卡密码,董遂用棉被捂压王才林口鼻,许海荣帮助按压王才林身体,致王当场死亡。尔后,董、许二人将王才林的尸体藏匿于该车库床铺下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董萧林用劫得的存折及密码指使其女友黄荣取款人民币5万元。当日深夜,董萧林、许海荣再次回到车库,将王才林的尸体用塑料布包裹后捆扎,置于王才林的轿车后备箱内,并由董萧林驾车离开。后将车置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齐陆路一空地,两人用银灰色车罩将车罩好后,弃车逃走。同月25日4时许,董萧林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董萧林到案后,除供述上述事实外,还提供了许海荣的手机号及许当晚可能入住苏州市学士街附近某大浴场的信息。同日7时许,许海荣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萧林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主犯,但其有立功表现,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董萧林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董萧林提供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视为有立功表现。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