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适用死刑的几个问题
竹莹莹
最高人民法院
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政策把握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历来属于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其中,抢劫杀人案件更是严惩的重中之重。与其他杀人案件相比,抢劫杀人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尤其是生命权。从起因上看,有相当比例的杀人案件起因于民间矛盾激化,如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同事或者同学之间的矛盾等,故性质上不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适用死刑尤其需要慎重。而抢劫杀人的目的是图财,这在情理上和道义上均是不被接受和认可的,除极少数案件有一定特殊性外,多数抢劫杀人行为均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死刑政策的把握上要体现严厉性。
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指导刑事司法工作的基本政策,也适用于对抢劫罪的处理,即仍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味从严。对于犯罪危害程度相对较轻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抢劫案件,要依法从宽处理。例如,对于抢劫中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犯罪后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要体现政策,对于同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主犯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作案时刚成年、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所谅解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人抢劫犯罪的死刑适用
从法定刑看,对于具有入户抢劫等8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对应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8种情节可以单独出现,也可以组合出现。即使多个情节组合出现,也不意味着当然可以适用死刑。死刑的适用要同时满足功利和公正的要求,对威慑效应的追求,要受到刑罚适用公正性的制约。从报应的观念和角度看,当出现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时,适用死刑才有相对充足的正当性。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这种原则和立场。在标准的把握上,对于一人犯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要以犯罪后果为基础,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作出决定。
犯罪后果是量刑的基础根据,后果越严重,刑罚也就越重。对抢劫罪是否适用死刑,从犯罪后果角度判断,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如果抢劫过程中预先杀人再取财,或者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杀人,则判处死刑的余地较大;如果抢劫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一般应与抢劫中故意杀人的处刑有所区别;如果抢劫中故意致被害人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不能自理的,一般要从重处刑,但仅致被害人重伤,而不够评定伤残等级的,一般不能判处死刑;如果抢劫中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后果,即使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原则上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性概念,这里主要指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等。抢劫罪的目的是获取财物,但动机不完全相同。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抢劫动机较为卑劣,如抢劫自己的雇主、嫖娼后抢劫卖淫女等,可以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待。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抢劫动机有一定的可同情性,如为给亲人治病而拦路抢劫,可以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考虑。犯罪对象也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以盲聋哑人、老人、儿童、孕妇为抢劫对象的,量刑时要适当体现从严。特别是抢劫并杀害孕妇的,同时侵害胎儿的生命,应当予以严惩。犯罪手段直接决定犯罪后果和危害程度,也体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如有的被告人抢劫时从被害人身后用铁锤击打头部,或者直接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有的抢劫杀人后分尸、碎尸、抛尸。作案手段凶残,说明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量刑时要体现严厉性。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可以通过犯罪行为本身,如犯罪的动机、对象、手段、后果等情节来体现,也直接体现在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上。前科劣迹越多、前罪越重的,说明主观恶性越深、人身危险性越大,越要体现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系累犯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如果前罪也系致人伤亡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并且所判刑罚较重的,一般可以考虑判处死刑。对于前罪虽不构成累犯,但曾因犯罪被判刑,或者曾因违法行为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特别是有多次违法、犯罪情形的,一般也要从重处罚。对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内犯罪的,虽不构成累犯,但这种情形也体现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对新罪量刑时应体现从严从重。有的案件中,被告人虽没有前科劣迹,但系多次抢劫、连续抢劫、流窜作案的,这也足以说明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量刑时要从重处罚。
犯罪后表现主要指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酌定量刑情节。鉴于自首、立功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兑现政策,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原则上,对于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罪该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的,是否从轻处罚,应当以该立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对于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且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调解和赔偿对量刑的积极影响虽然主要体现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中,抢劫罪的性质决定了开展此项工作的余地不大,但作为例外,有的抢劫案件在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开展民事调解和赔偿工作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