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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交代同案犯的关押场所构成立功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
24
26
竹莹莹;徐晓峰;吴伟民
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罚量刑论 , 侵犯财产罪
【要点提示】对被告人自首后向公安机关交代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指认的行为,应当同时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09)甬镇刑初字第89号二审:(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128号
自首后交代同案犯的关押场所构成立功

竹莹莹;徐晓峰;吴伟民

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要点提示】对被告人自首后向公安机关交代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指认的行为,应当同时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09)甬镇刑初字第89号二审:(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128号
  【案情】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胡国栋伙同同案被告人蒋桃及王焱(另案处理),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华丰花园内,撬锁窃得被害人王美珍停放在该小区21幢楼下的绿色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430元(宁波市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2000元,故不构成犯罪)。胡国栋、蒋桃在逃离途中被抓获归案。胡国栋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以下抢劫犯罪事实:2008年9月28日晚,胡国栋伙同蒋桃、王焱等8人,经事先预谋,携带斧头、砍刀等工具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万里一族”网吧,以有人找为由将被害人孙恒林骗至网吧门口,采用拳打脚踢、搜身等手段劫得孙恒林的钱夹,内有现金5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经鉴定,孙恒林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11下旬,被告人胡国栋与曾经共同盗窃的同伙XXX胜被关押在镇海区看守所1号监区,胡国栋从XXX胜处得知2008年9月28日与其共同实施抢劫的“平头”(王焱的绰号)因涉嫌盗窃被关押在镇海区看守所2号监区。2009年1月4日,胡国栋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揭发了同案犯“平头”已被关押在同一看守所的情况。同月8日,胡国栋在公安人员的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混合辨认,指认王焱即“平头”。次日,同案被告人蒋桃亦指认王焱即参与抢劫犯罪的“平头”。同月12日,经公安机关讯问,王焱供述了其与胡国栋、蒋桃等8人在镇海区蛟川街道“万里一族”网吧门口抢劫一男子的事实经过。2009年3月16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2009)甬镇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国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胡国栋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胡国栋自愿认罪。

  【审判】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国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胡国栋检举同案犯王焱的行为不符合有关立功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立功。但鉴于其因实施盗窃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且能自愿认罪,可依法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胡国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胡国栋在羁押期间,从同监犯XXX胜处获知与其一起抢劫的共犯“平头”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抓,关押在同一看守所的2号区。胡国栋向公安机关反映此情况,并经过对照片的混合辨认指认王焱即“平头”。王焱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交代了伙同胡国栋抢劫的事实。因此,胡国栋的行为符合刑法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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