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广东;竹莹莹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要点提示】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量刑时应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07)恩中刑初字第10号二审:(2007)鄂刑一终字第79号
复核:(2008)刑五复21146050号重审:(2008)鄂刑一终字第169号
【案情】
被告人:简训梅,女,1943年2月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简训梅与其丈夫熊永成长期不和,熊永成经常打骂简训梅。简训梅遂动杀机,决定用鼠药将熊永成毒死。2006年9月6日,简训梅与熊永成一同前往同村村民代绥梅家中吃饭。简训梅与代绥梅吃大锅中的玉米汤包,熊永成因不喜欢吃玉米汤包,便在另一锅中炒大米饭吃。简训梅趁机将随身携带的毒鼠强投放在熊永成的炒饭中,欲将熊永成毒死,后因熊永成未食用炒饭而未果。事后,简训梅明知炒饭中已投放有毒鼠强,却不告知代绥梅,并于当晚随熊永成一起回家。次日,代绥梅、刘华坤母子二人在食用投放有毒鼠强的炒饭后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简训梅以投放毒鼠强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简训梅辩称,其主观上并无毒死被害人代绥梅和刘华坤的故意。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毒鼠强来源不清,无法查明被害人所食用的饭是否系被告人简训梅头天投毒之饭,本案属事实不清。且被告人简训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简训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简训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简训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尤松、刘华桃所支付的丧葬费计13330元。
被告人简训梅上诉提出,其丈夫熊永成长期对其虐待、毒打,严重影响其生存状态;被害人代绥梅与熊永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熊与代亦曾对其下毒;其认罪态度好。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投毒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排除有他人投毒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