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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竞....(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竞业限制/审查标准/营业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就职智能数据分析工作岗位,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王某某、万得公司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年7月27日,王某某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万得公司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某某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王某某)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您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为无业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若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请于10日内予以改正,继续违反竞业协议约定的,则公司有权再次要求您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20万元以上,并应将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
  2020年10月12日,万得公司向王某某发出《法务函》,再次要求王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另查明,万得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王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加入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哔哩哔哩公司),按照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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