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向阳路。
被告:范某湘,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
第三人:追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吴中大道。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与范某湘、追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创苏州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由莱克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莱克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某湘向莱克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损失50万元,合计100万元;(2)判令范某湘立即从追创苏州公司离职,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4月1日。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莱克公司与范某湘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入职时,范某湘还与莱克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合同》《保密协议》《重要员工承诺函》,其中《竞业限制合同》(甲方为莱克公司,乙方为范某湘)约定:(一)乙方承诺……(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都不得到与甲方同行业的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参与这些单位的经营或为这些单位的经营提供任何服务、帮助……(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自本合同签字生效的次月起,可以在有关月份工资发放时,向乙方预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约定:(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中所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少于人民币______元。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的同业竞争企业带来非法所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新产品,按该产品销售收入的20%赔偿给甲方。
《保密协议》(甲方为莱克公司,乙方为范某湘)约定:自乙方离开甲方之后,乙方仍有义务按本协议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且乙方有义务按禁止同业竞争的约定或承诺不从事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乙方违反本协议确定的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不少于人民币______元;
《重要员工承诺函》则载明:本人承诺在任职期内及离职后2年内……不会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在职期间,莱克公司每月向范某湘提供薪资单,薪资单显示“应发工资”项目中包含“竞业补偿”一项,并载明“如对工资有异议,请在发薪日起十天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提出,过期无异议表示认可”。范某湘在职期间并未对薪资单提出过异议。莱克公司提供了范某湘薪资单。范某湘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256.42元。
2019年4月1日,范某湘申请离职。同日,莱克公司向范某湘发出离职告知书一份,载明:在进入莱克时你已与莱克签订了《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合同》……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范某湘签署《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范某湘于2019年3月30日,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与莱克公司的劳动合同……本人另行择业时将遵守与菜克公司所签竞业协议。
【案例点评人】沈同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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