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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影响其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赵育森与必佳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赵育森与必佳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
案情
赵育森于2007年7月与必佳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赵育森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六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必佳乐公司有关的竞业行为;必佳乐公司需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赵育森支付相当于赵育森2.5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必佳乐公司发出合同解聘、不续签通知或收到赵育森书面辞职书时,必佳乐公司可以通过书面申明放弃上述竞业限制条款,该书面申明的出具使必佳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义务自动失效。
2009年5月28日,赵育森因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结束了与必佳乐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在结束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赵育森既没有收到必佳乐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没有接到必佳乐公司书面的放弃竞业限制条款的声明。同年8月18日,赵育森发电邮向必佳乐公司询问,同年8月25日,必佳乐公司电邮回复称公司决定放弃竞业限制权利,并拒绝支付补偿金。
赵育森于2009年9月2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9月25日以申请主体不符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赵育森遂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要求必佳乐公司支付赵育森按2.5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竞业限制补偿费4838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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