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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劳动者有无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时,除对企业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进行比较外,还需审查劳动者在同业单位所从事的活动,综合考虑得出盖然性的结论

————X公司诉张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裁判规则

  法院审查劳动者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X公司诉张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X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张某于2006年进入X公司工作。2009年12月双方签订《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张某承诺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不从事与X公司存在竞争的行业或事项。与X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是指与X公司现有的业务或营业执照显示的业务相同、相似或直接相关的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X公司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2016年10月,X公司任命张某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全面负责LPS事业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研发管理、产品线开发管理等。2017年8月3日张某离职,X公司出具《员工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函》,载明张某在离职后两年内必须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将按约定按月支付补偿金,张某予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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