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司仪某某一审所提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未调取张某某及案外人王蕊(旺鼎公司原财务人员)名下银行账户对账单,未查清司仪某某与旺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径行认定司仪某某未从旺鼎公司获利,构成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以旺鼎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未向司仪某某转款以及未向司仪某某分红为由,认定司仪某某未从旺鼎公司获利,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第一,旺鼎公司自设立至今,尚未进行过分红。因此,司仪某某从旺鼎公司获利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第二,根据旺鼎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调查,旺鼎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资金往来主要通过王蕊及张某某的私人账户进行,很少使用对公账户。因此,应当进一步核查王蕊及张某某的私人账户是否与司仪某某存在资金往来。旺鼎公司曾试图调取前述银行对账单,但银行告知仅法院有权调取银行账户的交易信息。旺鼎公司在一审中向原审法院说明上述情况,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张某某及王蕊名下银行账户对账单,以进一步查明司仪某某与旺鼎公司的资金往来,原审法院未能准许。二、原审法院未查明司仪某某明知自己被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这一事实,构成事实认定错误。(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司仪某某对自己被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事实不知情,原审法院认为“司仪某某对自己被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并非出自司仪某某主观意志的决定,且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是张某某冒用司仪某某名义进行注册登记行为,该行为构成对司仪某某姓名权的侵害”,司仪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第一,就张某某的录音证据,张某某虽然作证证明司仪某某对于旺鼎公司的设立毫不知情,但因其与司仪某某存在利害关系,故其证言缺乏可信度;第二,孙志强的证言仅能证明司仪某某没有直接参与旺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这并不等同于司仪某某对于自己被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第三,旺鼎公司离职员工工资支付协议、情况说明仅能证明张某某实际上负责旺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并未直接否认司仪某某是旺鼎公司的股东;第四,鉴定意见仅能证明工商登记中的司仪某某签名并非是其亲笔签名,但无法排除该签名系在取得司仪某某本人授权或在事后得到本人追认情况下进行代签的可能性。(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司仪某某对于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事实是明知的,旺鼎公司认为,综合本案诸多事实来看,司仪某某对于自己被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事实是明知的。第一,旺鼎公司设立于司仪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旺鼎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属于家庭的重大投资活动,夫妻双方对于对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般都具有相当明确的认知,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或其他足以推翻上述情况的情形;第二,旺鼎公司前职工的证言表明,司仪某某对于旺鼎公司的设立是明知的。据旺鼎公司前职工介绍,司仪某某曾多次与旺鼎公司职工会面;曾多次使用旺鼎公司的汽车接送孩子上学。在旺鼎公司资金链条断裂后,司仪某某曾通过张某某向旺鼎公司提供资金以解燃眉之急。2017年至2018年间,司仪某某与张某某居住在朝阳区常营北路10号院天际万象高尔夫花园。当时,旺鼎公司职工曾到张某某家中讨薪,后司仪某某向派出所报警,孙志强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说明司仪某某对于旺鼎公司的设立应当是知情的。综上,司仪某某的姓名权并不存在被侵犯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司仪某某的诉讼请求。
司仪某某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关于司仪某某未从旺鼎公司获利的认定,事实清楚。在2020年6月4日收到旺鼎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的通知书之前,司仪某某根本不清楚自己被登记为旺鼎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一事。之后,司仪某某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登记底档,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旺鼎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应该非常容易查清楚旺鼎公司的银行交易明细,进而得知司仪某某是否与旺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张某某与王蕊是否将个人账户提供给旺鼎公司使用,不是本案应审查的内容,张某某和王蕊的个人账户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原审法院未调取张某某和王蕊个人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并无不当。二、原审法院认定司仪某某对被登记为旺鼎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一事不知情,事实清楚正确。本案中,司仪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1.张某某的录音内容,可以通过旺鼎公司提交的部分员工情况说明及旺鼎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得到印证。2.旺鼎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孙志强明确表示司仪某某从未出现在公司、从未参与过管理、从未参加过公司任何一次会议,且明确表示公司没有股东,系张某某实际控制。3.旺鼎公司提供的离职员工工资支付协议、情况证明也能证明张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未提及司仪某某是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4.鉴定意见明确说明旺鼎公司工商登记中司仪某某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司仪某某在2020年6月4日收到旺鼎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后,便积极采取诉讼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未曾追认过上述签名。三、旺鼎公司主张司仪某某对于被登记为旺鼎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一事是明知的,无事实依据。1.司仪某某与张某某确曾为夫妻关系,正因为如此,张某某才有便利条件拿到司仪某某的身份证。旺鼎公司主张旺鼎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是夫妻共同投资无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常理,旺鼎公司并非实缴成立,而是认缴制,不涉及家庭有大额支出、司仪某某必须清楚的情况。司仪某某作为一个有正常工作的人,工作收入一般,如果家庭有如此大额的投资,司仪某某不可能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而旺鼎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司仪某某确未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2.旺鼎公司主张该公司员工称司仪某某多次与公司员工会面、用公司的车接送孩子、通过张某某向公司提供资金,均无事实依据,请旺鼎公司拿出证据。旺鼎公司关于职工讨薪、司仪某某报警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旺鼎公司的上诉请求。
张某某述称,旺鼎公司说我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根据。孙志强也是发起人。是我在司仪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司仪某某的身份证件。
司仪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旺鼎公司将司仪某某登记为旺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行为构成侵害司仪某某姓名权,旺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2.确认旺鼎公司将司仪某某登记为旺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行为违法无效;3.判令由旺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旺鼎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成立,成立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司仪某某,登记股东为司仪某某、崔金山,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元。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金,股东为司仪某某、崔金山、周金。
2020年4月24日,该院裁定受理北京合安兴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旺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旺鼎公司债务管理人认为司仪某某作为登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于2020年6月4日通知司仪某某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司仪某某称,自己对被登记为旺鼎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一事并不知情,该行为系其前夫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事前并未向其告知。2018年2月27日,旺鼎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司仪某某退出股东会,同意司仪某某持有的出资450万转让李辉。李辉以公司决议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旺鼎公司的决议无效,司仪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其在诉讼中表示对旺鼎公司成立以及经营事务均不知情,公司中所有签字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了旺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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