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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肖像,并署以他人签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张某某诉华夏出版社、黄某某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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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张某某诉华夏出版社、黄某某名誉侵权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初字第103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11号。
  2.案由: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高文柱,社长。
  委托代理人:吕娜。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莹。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庆斌;代理审判员:陈立新;人民陪审员:高贵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莉红;代理审判员:王成、邹治。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18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1)原告张某某诉称
  2008年8月8日,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开幕式隆重而成功举行,全世界都在为这一盛况空前的开幕式惊叹。就在此时,一本以奥运会开幕式总导演张某某个人生活为主要内容,由被告华夏出版社出版、被告黄某某所“著”的《印象中国:张某某传》在北京出版发行。由于奥运会开幕式的成功举办,作为总导演的张某某在国内、国际均享有很高的声望和影响力。被告华夏出版社和被告黄某某利用张某某所享有的这一声望,仅在奥运会开幕式3天后便推出了所谓的“张某某自传”,即侵权作品《印象中国:张某某传》一书,并于2008年8月14日亮相上海书展。该书以张某某的大幅肖像、醒目的签名构成封面的主要内容,以张某某个人生活作为书的主要内容,并将张某某的个人感情生活经历作为该书最大卖点。该书上市后,立即引发明显效应,全国数十家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张某某首出传记曝恋情”、“张某某出新书自曝与某某恋情”等为标题,对该书进行了大量的文字报道、视频报道、转载以及连载,浏览新闻者、在线读书者、购书者甚众,网络点击量巨大。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张某某授权许可使用其个人肖像、伪造其签名,书中大量内容系被告黄某某道听途说、肆意捏造,从未向张某某本人及其他当事人核实,并大肆对外公布张某某的隐私。被告华夏出版社作为国家级出版单位,为追求商业利益,不顾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给造假者提供合法平台,对该书的传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两被告的行为欺骗了大众,使看到与该书相关新闻的读者陷入误区,误认为该书系张某某个人所出传记,或系确已得到张某某授权所出传记,严重侵犯了张某某的肖像权、姓名权,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名誉。综上,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现起诉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包括该书的再版印刷、发行和销售,封存所有已经出版但尚未发出的书册,收回已发出的书册,并对正在销售的予以下架、封存;2)要求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原告审查;3)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4)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万元人民币。
  (2)被告华夏出版社辩称
  第一,原告所述的基本事实与该书的出版行为有出入,我方出版这本书并不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同时,原告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事实证明这一点,因此,我方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第二,该书出版后原告张某某提出异议,并委托律师给我方发出律师函,我方已经封存了该书,并将该书下架,原告第一项的诉讼请求已经不存在,没有实际意义。第三,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同样没有相应的证据,其诉讼请求不应该予以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被告黄某某辩称
  1)黄某某未实施侵犯原告张某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黄某某所著《印象中国:张某某传》一书全文均有素材来源,黄某某未捏造事实,黄某某在该书中也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言论损害张某某的名誉,全书通篇都表达了黄某某对张某某的赞美、崇敬之情,张某某起诉根本没有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具体到本案,黄某某认为,张某某在本案中根本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名誉因该书的出版受到损害的事实,相反,张某某的社会评价还因其成功导演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而有所提高,张某某于奥运会之后首次亮相的2008年11月7日,就在他的母校北京电影学院领取了美国波士顿大学颁发的人文艺术荣誉博士学位。不仅如此,张某某还因成功导演《印象?海南岛》获得了海口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最近张某某导演的歌剧《图兰朵》在国家体育场——鸟巢成功出演,也使张某某获得公众的一致好评。因此,张某某称其名誉受到损害根本就不是客观事实。
  2)黄某某未侵犯张某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黄某某认为,当事人仅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己所提交的证据已经明确地证实了自己在《印象中国:张某某传》中只提供了文字内容,不提供图片和签名,且自己提供的有关证据与被告华夏出版社的有关证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296号公证书相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因此自己无须对张某某的肖像图片和签名承担法律责任,张某某要求自己承担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的法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自己未侵犯张某某的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张某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自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2.—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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