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的商品房认购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共计242722.08元(利息以房屋总价款21978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年3.85%,自2021年7月23日其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暂计125天,为2938.08元,实际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长沙恒大时代商业广场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房屋总价款219784元,原告应于签订协议时支付定金20000元(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为购房款),2021年6月13日支付首期房款67914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2021年6月15日前付清13187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已按约定代原告付清房屋总价款219784元(含20000元定金),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要求解除认购书,双倍返还定金、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盛世艺海公司未到庭,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1、原告符某于2021年6月11日认购长沙恒大时代商业广场2栋1119房,双方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总房款219784元。原告已支付定金以及房款共计219784元,对以上认购协议签订以及房款支付我方予以认可。2、商品房认购书不应当解除,应继续履行,客户信息已录入网签系统,目前长沙恒大时代广场商业广场项目已经与住建局进行沟通,项目将于2022年1月底开通网签备案进行合同签订,为维护缔约内容和保障交易的稳定,我方要求按照合同继续予以履行,请法院予以支持。3、原告双倍定金返还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照认购书的约定,在乙方履行完认购协议义务但甲方未能为乙方保留房号的,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我方已将客户信息录入了网签系统,而且该套房屋并未另行销售给他人,原告不得主张将定金的双方返还。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1日,符某(乙方、买受人)与盛世艺海公司(甲方、出卖人)签订《长沙恒大时代商业广场商品房认购书》(编号1111690),符某认购长沙恒大时代商业广场楼盘2栋1119房,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人民币20000元整作为定金(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入房款),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其中乙方须于2021年6月13日前支付首期房款6791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6月15日前付清131870元。乙方必须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长沙恒大时代商业广场营销中心支付首期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可另行销售该房屋,如乙方履行完毕本认购书义务但甲方未能为乙方保留该房号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后不更名、不增减名、不换房,若乙方不能按照认购书姓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认购书,另行销售该房屋,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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