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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购买商铺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解除《认购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某诉湖南旭海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出卖人长年未与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969577元及租金抵付的购房款456212.96元(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3、判令被告自2021年11月10日起以1425789.96元为基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旭海美高梅综合商业广场商铺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约定被告出售坐落于长沙市,该商铺产权面积为117.61平方米,认购标准单价为16488元每平方米,标准总价为1939154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总价款的50%,剩余50%房款从被告返租给原告的商铺返租金中进行抵扣。合同返租期为2018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租金按11312元每月按月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租金抵扣购房款。合同又约定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969577元购房款,被告开具了相应收据。被告多次承诺马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由于被告未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亦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原告的合同利益根本不能实现,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购房款及支付租金的义务。尽管合同约定租金抵付购房款,但即使是购房款,因合同解除,该购房款亦应退回。综上,被告的违约行为已致使原告的合同利益根本不能实现,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已经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应当立即退还已付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多次催告未果,诉至本院。
  被告旭海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未达到解除的条件:1.协议约定“返租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止;双方同意在返租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协议属于违约行为。2.原告于2018年以1.6万元每平方米实际缴款约8000元每平方米,远低于同地段临等一楼商铺的价格,原告在签署协议书时对项目开发进度有充分了解,协议亦未对案涉商铺办理预售许可时间节点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协议约定的案涉商铺价格是建立在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涉案商铺交予被告统一运营15年的基础上,协议中的第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条、第四条对此有明确约定。二、被告不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的时间节点也未到约定时间,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缴纳的商铺认购款需向被告提交书面退款申请书,被告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支付的认购款且无银行利息。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向被告提交的书面退款申请书。原告在自身违约且被告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其购房款和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租金无事实依据且与协议不符。三、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解除协议系原告自身违约,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无理由及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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