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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对抵销未达成一致的,则不应当抵销,并返还购房款

————肖岳平诉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商品房预约合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弘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对上诉人主张的债权债务抵销成立与否进行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享有95,639元的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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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止,故应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二、上诉人主张债的抵销不成为独立之诉,应当一并审理。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享有95,639元的到期债权,符合法定抵消条件。

  肖岳平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一、上诉人董事长徐如良签字同意退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二、肖岳平对公司的借支并非虚构,被上诉人的支出报销均是按照公司惯例统一处理。三、上诉人所称债权抵消的说法不能成立,肖岳平对肖岳平对公司存在的欠款并不认可。

  肖岳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弘吉公司退还购房认购金50,000元,支付利息24,8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65%计算,暂从2010年5月3日计算到2021年1月2日止,最终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共计74800;二、由弘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肖岳平曾为弘吉公司集团公司的职员。肖岳平为认购弘吉公司开发的位于岳麓区金星路的西子湖畔住宅,于2010年5月向弘吉公司支付购房认购金50,000元。弘吉公司向肖岳平开具2张收据,载明:一张为10,000元,一张为40,000元。后因肖岳平没有选到合适房源,申请退回认购金。2013年10月,该公司当时的营销部主管何鹏飞签字说明:客户2010年5月份因没选到房源,现申请退回认购本金伍万元整。情况属实,请领导批示!总监喻东签字说明:情况属实,请领导指示!财务部会计李滔、经理李俊、总监涂杰华均签字说明:2010年4月26日273#凭证收款1,000元现金,2010年5月3日6#凭证收款9,000元(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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