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1.判令龚某某返还承包的土地7.5亩;2.判令龚某某赔偿占用土地给谢某某造成的损失5,897元;3.判令龚某某在15日内移除地上附着物;4.判令龚某某承担违约金7,5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谢某某实际承包给龚某某的土地是7.5亩,一审确定为5.34亩错误;赔偿给谢某某的损失应当按照7.5亩计算,应当为5,897元,违约金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种植物所处年份的市场价值同等金额的5倍进行赔偿。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龚某某针对谢某某的上诉请求辩称,一审认定的承包亩数及确定的四至正确,违约金不同意支付。
龚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龚某某不支付谢某某违约金85.37元。事实和理由:龚某某向谢某某履行付款义务,谢某某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故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谢某某针对龚某某的上诉请求辩称,违约金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种植物所处年份的市场价值同等金额的5倍进行赔偿。
谢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龚某某返还承包的土地7.5亩;2.判令龚某某赔偿自2019年9月4日至2021年3月30日占用土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625元;3.判令龚某某在15日内移除地上附着物;4.判令龚某某承担违约金1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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