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嘉养殖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以经营养殖业为用途而承租涉案土地以来,不存在抛荒撂荒情形,上诉人承租土地的用途是为了养殖,而非用于耕种,且承租后也兴建了用于养殖的基础设施,不能因为上诉人未在土地上耕种就认定上诉人撂荒抛荒,一审法院以撂荒抛荒为由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二、被上诉人已收取了2021年度的土地租金,基于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真实意愿以及维持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应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上诉人已将涉案土地2021年租金付清,农户收取租金时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更未提出解除合同。而一审诉讼虽然有农户代表的授权,但考虑到大多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农户收取地租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与起诉的行为前后明显不一致,且据上诉人了解,一审诉讼系镇政府的主观意思而非农户的意思,一审诉讼未能体现农户的真实意思。上诉人承租涉案土地后虽然目前未正式投产,但已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及精力,农户也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本着维护交易、促进交易的原则出发也不应解除涉案合同。三、因本案涉及合同的解除,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即使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已过除斥期间,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土地流转期限尚未届满,本案也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解除权系形成权,即使存在法定的解除情形,因被上诉人自知道该情形到一审起诉已过多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解除权已消灭,一审判决解除涉案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杨某2经营户辩称,1.上诉人连续数年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被上诉人依法有权解除合同;2.上诉人长期抛荒撂荒土地已达六年以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解除合同;3.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未过除斥期间。
杨某2经营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杨某2经营户与天嘉养殖公司签订的《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由天嘉养殖公司退还土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30日天嘉养殖公司与杨某2经营户签订了《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杨某2经营户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天水市××区的1.15亩土地流转给天嘉养殖公司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流转期限14年,从2014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流转费为每亩每年600元,天嘉养殖公司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流转费向杨某2经营户一次性付清;天嘉养殖公司应当维护土地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土壤肥力不断提高,不得将流转的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和粗放管理或者抛荒撂荒。此后杨某2经营户向天嘉养殖公司交付了土地。同时,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镇石徐村有数十户土地承包经营户也与天嘉养殖公司签订了类似的《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天嘉养殖公司连片开发。天嘉养殖公司接收土地后,准备用于发展养殖业,但其仅在2017年前进行了一定的前期开发准备工作,在连片流转的土地上栽种了电线杆,连接了动力电,此外再未进行任何设施建设。从2017年开始,因市场行情不稳,天嘉养殖公司再未进行投资建设,也未对流转的土地进行利用,且连续数年拖欠土地流转费用,直至2021年3月才将拖欠的土地流转费用及2021年度的土地流转费用向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一次性付清。2021年4月6日杨某2经营户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天嘉养殖公司签订的《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审理中,天嘉养殖公司表示其于2021年3月在连片流转的石徐村土地上种植了部分玉米,准备作为喂养羊的饲料,但不能说明具体涉及哪些农户的土地。杨某2经营户则认为这是天嘉养殖公司在得知其将被起诉后,为了阻碍诉讼而临时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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