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彭某某支付承包费126,000元、违约金12,600元。事实和理由: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我与彭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也收取其押金,交付土地,彭某某当年即在土地上铺设滴灌等,我依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彭某某却以政府不让其种植并停电为由拒付承包费用,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我未尽到合同义务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彭某某辩称,李某某没有交土地承包费,导致乡上停电停水,李某某让我停止种植,称政府不让我种植,让我把刚建好的滴灌带拉走,承诺押金之后退给我。第二年我把铺设的大管子拉走后再找李某某退押金,李某某称是政府不让种,和他没有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彭某某支付承包费126,000元,违约金12,600元,合计13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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