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069号行政裁定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行初9号行政裁定,依法确认1998年3月11日北京市政府重点工程办公室第13期会议纪要终止王府井商业街项目的决定违法,并判决被申请人北京市人民政府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及理由为:1.原审裁定认定错误。原审裁定认为,《会议纪要》作为有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为解决具体问题和特定事项提供依据的存档备查资料,仅在行政机关内部流转,并未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效力外化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可诉行政行为。上述认定错误。申请人所承接的王府井项目是被申请人职能部门按照立项程序进行规划并批准设立的项目,其终止的决定也应由被申请人通过其职能部门做出。正是由于被申请人在1998年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做出“终止”项目的决定,致使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既要执行上级指示,又不愿意政府承担赔偿外商损失的责任,进而炮制出“缓建”的托词,导致申请人二十年来损失不断扩大。根据建管办《关于王府井地下商业街项目遗留问题信访案件的说明》以及建管办在另一诉中所提供的东城区计委《关于王府井大街市政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1998.2.5)及市计委对该建议书的批复(1994.4.10),证明正是由于13号会议纪要决定终止王府井地下商业街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在明知申请人的权益未得到妥善保障的情况下,委托王府井开发公司实施原属于申请人的项目。被申请人采用《会议纪要》的形式做出“终止”项目的决定,并非仅仅为解决具体问题和特定事项提供依据的存档备查资料,该“终止”决定,已经处分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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