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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做出了一致的选择

————周某某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一、在涉外人格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某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原告:周某某(CHIAU,SINGCHI),男,55岁,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
被告: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凤鸣路。
法定代表人:张德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某某因与被告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发生肖像权、姓名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周某某诉称:2017年1月,原告周某某根据影迷反映,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在其官网上最醒目位置发布“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与“整屋快装,省心、省工、省时、省力,7天毛坯变豪宅”,以及“大中华区品牌招商,一城仅限一家代理,全国火热开抢中”这两个分别针对消费者及代理商的宣传广告滚动显示。同时,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创业邦”网站也发布了“城市森林集成墙饰携手喜剧之王周某某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并在原告的照片旁注明“华语喜剧演员、导演、编剧、监制、制片人、出品人代表作:《功夫》”。原告在2017年1月13日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017年9月,原告朋友在虹桥火车站发现了《旅伴》杂志(2017年第2期,总第243期)。该期的广告页上发布了“城市森林,全生态整屋快装,把森林搬回家”的宣传广告,在该广告最醒目位置展示“《功夫》主演周某某携手城市森林环保产业”及“代表作:《功夫》《长江七号》《大话西游》《少林足球》《美人鱼》等,周某某是华语影坛标志性人物之一,从他无厘头的喜剧表演方式中,观众往往能感受到喜剧背后揭示的一些深刻道理。年初上映的《美人鱼》将环保话题推向大众视野,这也与城市森林‘生态环保’的初衷不谋而合。”被告在官网、创业邦网站以及在《旅伴》杂志发布的宣传广告,均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用于招揽生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综上所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利用其姓名及肖像做广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官网(www.360cssl.com)及《旅伴》杂志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和艺名;2.被告赔偿31125001元,其中包括财产性损害赔偿3000万元、合理费用支出112.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3.被告在其官网(www.360cssl.com)、《旅伴》杂志、新浪、搜狐以及一份全国性报纸上就侵害原告姓名权与肖像权发表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90日。
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周某某主张的事实并表示,公司确实未经原告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但被告不确认对周某某姓名权构成侵犯,由法院依法审查该事实。被告已经停止在官网(www.360cssl.com)使用原告肖像,同意在官网就原告的肖像权侵权发表致歉声明,持续时间由法院依法审查。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过高,一般情况下,法院在50万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希望法院依法审查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的官网(www.360cssl.com)首页显示“把森林带回家七天毛坯变豪宅省心省工省时省力”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边上配有原告周某某的照片,下方注有“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文字。此外,网页(www.360cssl.com/index.php/Show/index/cid/196/id/215.html)的终端风采VI展示处有“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配有原告照片,与涉案网页上的“整屋快装,省心、省工、省时、省钱,7天毛坯变豪宅”的宣传广告语共同在页面上展示。
2017年6月19日,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的网站页面(www.360cssl.com/index.php/Show/index/cid/196/id/215.html)的终端风采VI展示处有“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配有原告周某某的照片,与涉案网页上的“整屋快装,省心、省工、省时、省钱,7天毛坯变豪宅”的宣传广告语共同在页面上展示。
2017年6月19日,“创业邦”网站(bd.chuangzhanw.com/cssl/)和页面(bd.chuangzhanw.com/cssl/?=BDPCHX00590)均显示有“城市森林集成墙饰携手喜剧之王周某某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并在插图原告周某某的照片旁注有“华语喜剧演员、导演、编剧、监制、制片人、出品人代表作:《功夫》”的文字。
2017年9月5日,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虞美娜在上海市虹桥火车站出发层南6号的“悦途出行商务贵宾厅”购得一本《旅伴》杂志(2017年第2期,总第243期)。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在《旅伴》杂志上发布广告,该期杂志的广告页有标题为“全生态整屋快装,7天毛坯变豪宅”的文章,文章上方出现“城市森林,全生态整屋快装,把森林搬回家”“源自欧洲博洛尼亚缔造城市生态生活空间”的宣传广告。在该宣传广告右侧配有原告周某某肖像和签名的照片,照片上注有小字体文字“《功夫》剧组主演周某某携手城市森林环保产业”,照片旁配有文字“代表作:《功夫》《长江七号》《大话西游》《少林足球》《美人鱼》等,周某某是华语影坛标志性人物之一,从他无厘头的喜剧表演方式中,观众往往能感受到喜剧背后揭示的一些深刻道理。年初上映的《美人鱼》将环保话题推向大众视野,这也与城市森林‘生态环保’的初衷不谋而合。”
另查明,《旅伴》杂志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4858/G0,该杂志为全国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主管单位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主办、出版单位为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杂志为半月刊,定价为15元,案涉杂志的铁路站车发行网络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杭州、武汉、南京、济南、福州、沈阳、大连等。
再查明,2017年1月13日,原告周某某委托律师向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发送律师函,内容为:“贵司在官网(www.360cssl.com)上发布了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并在网站首页以及VI展示中使用了我方委托人的照片,用于公司招揽生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贵司未经同意使用我方委托人的艺名及照片用作商业宣传,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以上事实,我方委托人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司郑重函告:一、自本函发出3日内,贵司应公开澄清:我方委托人从未授权贵司使用其姓名、艺名及照片,也从未与贵司开展过任何形式的商业合作。二、自本函发出3日内,贵司应立即删除官网上关于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立即停止使用我方委托人艺名和/或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贵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方委托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及权益。本律师已代理我方委托人完成取证工作。我方委托人将向法院起诉,追究贵司给我方造成的一切经济、名誉等损失。特此函告。”该函件通过EMS投递,于2017年1月15日门卫签收。
还查明,2017年9月25日,原告周某某作为甲方就其与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一案,与乙方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聘请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约定代理费共计112.50万元,该代理费为乙方代理本案一审、二审和执行事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汇入上述金额。
庭审中,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自认涉案网站和《旅伴》杂志上的广告图片系由其向中山艺博公司购买获得后提供给案外人进行刊登,涉案广告上的肖像和签名是原告周某某。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星爷”是指原告周某某。截至本案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停止在官网、创业邦网站和《旅伴》杂志刊登涉案广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纠纷案件,因原告周某某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的法律适用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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