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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优先追缴侵权人获益的前提下,如果被侵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财产损失,法院可根据侵权人因盗用姓名获益认定赔偿金额

————沈某与XY公司姓名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姓名权侵权赔偿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沈某与XY公司姓名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Y公司。
 XY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在工商机关注册成立。2017年8月24日,沈某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获知上海市闵行区范围内曾经使用沈某身份信息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名单。2017年9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税务机关向沈某作出了答复并提供了名单,该名单记载,包括XY公司在内共有228家企业曾经将沈某登记为财务负责人。
 2017年8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税务机关向沈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截止到2017年8月15日,XY公司已经不在仍然使用沈某作为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名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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