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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举办方未获歌手同意,虚构歌手系演唱会参演演员的事实,擅自使用歌手姓名及肖像进行票务宣传,其行为构成对歌手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J—公司诉平某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演唱会举办方未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J—公司诉平某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J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某。
  原审被告:Z公司。
  原审被告:X公司。
  平某系知名歌手,2012年因参加浙江卫视举行的《中国好声音》歌唱类选秀节目而被广大观众所熟悉及喜爱,之后分别于2012年、2013年参加过中央电视台的《直通春晚》比赛及春节晚会演出。2012年起平某先后与数家公司等签订经纪人合约,为多家知名企业代言产品及参加商演或公益演出活动。
  2014年10月17日,经H省演出公司申请,H省文化厅发出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批准H省演出公司及Z公司作为演出举办方于2014年11月30日在H省Y市体育中心体育场举办“活力Y·幸福潇湘—2014Y巨星演唱会”(以下简称“Y巨星演唱会”),其中批准参加演出的演员为蔡依林、辛晓琪、任贤齐、黎明、王杰等七人,后上述演出时间变更登记为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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