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法院追缴腐败等重大犯罪境外赃款赃物实务探讨
薛淑兰
最高人民法院
腐败等重大犯罪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政治顽症,是不同制度不同国家共同面临的世界难题,而贪利是产生腐败等重大犯罪的万恶之源,只有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才能根治此类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预防及打击腐败等重大犯罪,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追缴赃款赃物,包括境内追缴和境外追缴。不言而喻,一国主权范围内的追缴,只要挖出抓获犯罪分子,赃款赃物又未被挥霍,一般情况下追缴不成问题,关键是境外赃款赃物的追缴,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我国追缴腐败等重大犯罪境外赃款赃物的法律依据
追缴腐败等重大犯罪被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赃物,必须于法有据。目前,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形成,具体有以下方面:
(一)国际公约
1.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两种追回机制,即直接追回机制和间接追回机制。
直接追回机制是指当一缔约国的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措施处置时,通过一定途径,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并予以追回。《反腐败公约》第53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一)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立对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
间接追回机制是指当一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没收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犯罪所得资产后,再返还给另一缔约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其本国法律:(一)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主管机关能够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拥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能够通过对洗钱犯罪或者对可能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犯罪作出裁决,或者通过本国授权的其他程序,下令没收这类外国来源的财产。”
《反腐败公约》还要求,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犯罪人死亡、潜逃或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其他相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资产,以便进行资产返还。
《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境外追赃机制,对于意图携款潜逃、转移赃款赃物的腐败分子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也表明,国际社会在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已迈出实质性的步伐,这对遏制全球性的腐败犯罪及贪官外逃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2.其他国际公约
我国参加了含有引渡内容的近20项多边公约和联合国禁毒公约等国际公约,为追缴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境外赃款赃物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二)双边条约
主要是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亦称为协定)。迄今为止,我国已与近30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基本上都有关于移交赃款赃物的规定,基本内容是:被请求方在本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转移至该国境内的赃款赃物有查找、确定、冻结、扣押、没收,以及在不损害本国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移交的义务。我国还与3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这些引渡条约一般都规定:在准予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在被请求引渡国的国内法许可的范围内,应当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以作为证据的财物。而且一旦同意引渡,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执行引渡,上述财物仍可予以移交。
在区际之间,目前在刑事方面,只有大陆与我国台湾地区签署了《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其中第
9条规定:“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己方规定范围内,就犯罪所得移交或变价移交事宜给予协助”。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多个协议还处在磋商阶段,但并不影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在互惠基础上开展个案合作。
(三)国内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新
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3.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8条至
295条,对赃款及各类赃物的扣押、保管、上缴、处理等程序均作了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下发及与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但是,上述法律规定,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归案的案件所作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的案件,因我国国内法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的案件,其境内及被转移至境外的赃款赃物,未能得到有效追缴。为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新增的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的第三章里,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
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