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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检视:类型归罪与保障进路
《刑法论丛》
2022年
2
162-193
莫洪宪;罗建武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立法完善是促进刑法理论研究与提升刑事司法效能的关键动因.为了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完善原有罪名条文的同时,也新增了诸多新罪名.通过其具体内容发现,此次刑法修订呈现极端个案类型化、犯罪认定危险化、刑罚配置重刑化等非理性立法特征,并且进一步引出对刑法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以立法入罪的判断标准的命题探讨.对此,一方面,应当树立理性的刑法参与社会治理机能观,作为刑法立法的价值导向.不仅要求刑事法网严密、刑罚趋轻且合理,还必须贯彻前置法调整优先于犯罪化、刑罚轻重配置的适时协调及犯罪化后适时非犯罪化的谦抑、动态的刑法治理品质.相应地,为了保障刑法的谦抑性,必须以法益保护的现实化与类型化为标准进行立法犯罪化的初步考察.另一方面,在刑法立法技术上,应当以"以型制罪"思路限缩处罚范围为手段,利用开放结构以建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互动的类型化规范体系,从而形成刑事法网严密、刑罚趋轻且合理、罪名体量"可增可减"、刑罚配置"有轻有重"的刑法立法发展进路,最终实现入罪有理、犯罪化有度、刑罚有紧、罪名有弛的社会治理刑法参与良性机制和理想效果.
《刑法修正案(十一)》        社会治理刑法化        严而不厉        以型制罪        回溯性立法
Amendment Ⅺ to Penal Code of China        Criminal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Strictness but Unseverity        Charge Subjecting to Type        Retrospective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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