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末修律过程中,自引进罚金之法后,罚金与赎刑的组合体系呈现出三种形态.以《大清现行刑律》为标志,形成了"轻罪罚金+重罪赎刑"并立的体系.以章董氏《刑律草案》稿本为标志,形成了"轻罪罚金+妇女重罪赎刑"体系.以《大清新刑律》为标志,形成了"轻重罪罚金+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体系.清末罚金与赎刑体系的演进,具有激烈变动的特点,其原因一方面是删订旧律与编纂新律的不同修律宗旨导致的差异,另一方面是受外法的变化而变化.罚金从无到有,从与赎刑并存到几乎完全排挤掉赎刑,其本质上是外来法与本土法调适的问题,是坚持中外法制共存还是全盘接受外法的问题.在吸收外来罚金之法时,也要注重吸取本土赎刑合理的法律文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