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
任东来
【摘要】美国内战解放了黑人奴隶,战后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项修正案也保护了黑人的公民权。但是,美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对黑人歧视不可能一下子消除,美国南方各州利用联邦制的特点和法律解释的漏洞,逐步建立了种族隔离制度,其中尤以公共教育制度中的黑白隔离分校为甚。为了消除这一歧视制度,美国的黑人利用法律武器,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最终在1954年著名的布朗案中,他们赢得了这场斗争的胜利,改写了美国的历史。平民百姓的勇气,黑人律师的智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的果断,联邦政府的配合,是这一胜利的基本背景。
美国的《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就讲“人生而平等”。但一个莫大的讽刺是,美国建国后的最初80多年,绝大多数黑人惨遭奴役;美国内战后,南方黑奴虽然获得解放,但制度化的种族歧视却长期存在。黑人和有正义感的白人,为黑人的自由和解放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他们的很多斗争成果都通过最高法院判决的形式而固定下来。
20世纪4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案件,确认和保护了美国黑人起码的公民
宪法权利。其中尤以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以下简称《布朗案》)最具有代表性,它宣布公立学校中的黑白种族隔离制度违反
宪法,由此撕开了美国南方种族隔离制度的缺口,吹响了全面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成为黑人民权运动和结束种族隔离制度斗争的一个里程碑。
一、“隔离但平等”种族隔离合法化
美国立宪建国时,南方和北方达成妥协,南方保留它的奴隶制,北方实行它的自由雇佣制。这种“一国两制”的格局经过一直妥协,勉强维持到1850年代。斯科特案的一纸判决,打开了南方奴隶制通向西部土地的大门,“一国两制”瓦解。随着主张限制奴隶制的共和党人林肯当选总统,南方蓄奴州纷纷脱离联邦,另立中央。1861年,南北战争最终爆发。
南北战争虽因奴隶制而生,但联邦政府却是为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而战,并非为结束奴隶制度而战。可是,要想取得战争的胜利,北方就需要对南方进行一次“十字军”式的征伐,弘扬战争的正义性和北方道德上的优越。1863年,林肯发表了著名的《解放宣言》,宣布南方叛乱州的奴隶彻底解放。
美国内战以南方的失败而结束。为了巩固战争的胜利成果,也是为了争取南方自由了的黑人的选票,共和党占绝对多数的联邦国会借军事胜利的余威,一鼓作气通过了三项
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13项修正案宣布奴隶制为非法(1865年提出并批准);第14项修正案推翻了斯科特的判决,承认黑人的联邦公民地位,并以限制州权的形式对种族平等作了权威的表述:“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1866年提出,1868年批准);第15项修正案则保证了黑人的选举权(1869年提出,1870年批准)。这三项
宪法修正案,特别是第14项修正案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极大影响,有“第二次制宪”之说。
凭借这些修正案及其派生出来的相关联邦法律,依靠驻扎在南方各州联邦军队的保护,南方的黑人建立了政治组织,积极参加选举,利用手中的选票,在一些事关他们自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上发挥影响和作用。结果,在战后很短的时期内,南方的一些黑人就进入了州议会和国会,并把免费的、种族混合的公立教育制度推广到了南方。
不幸的是,黑人的这一地位和影响是短暂的。当南方战后重建时期(1866—1877年,由联邦政府和军队对南方叛乱各州实施占领和直接管理)结束,联邦军队撤出南方以后,南方从前的奴隶主就开始反攻倒算,而黑人在整体上根本就不是他们的对手。这也难怪,刚刚摆脱奴役地位的黑人,政治上相当幼稚,经济上十分脆弱,自治能力较差,在他们参政期间,基本上是根据国会重建法案建立的军政府掌权,没有什么制约机制,营私舞弊的腐败现象非常盛行。1880年代以后,黑人在重建时期的获得的各项权利逐步丧失,开始重新陷于被奴役的地位。
白人种族主义占主导的南方立法机关,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对黑人进行种族歧视,建立种族隔离制度。尽管1875年《民权法》禁止在公共设施方面歧视黑人,但最高法院在1883年的民权案{1}中,却裁定:第14项修正案所针对的是政府行为,因为它是这样规定的:“政府不得……”,所以,“侵犯个人权利的个人行为不在修正案适用范围之内。”显然,在“官府弱、民间强”的美国社会环境和历史传统中,个体的社会生活所面对的几乎都是“非政府”的“个人行为”,因此,这一判决实际上是为制度化歧视黑人开了绿灯。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奴隶主出身的大法官约翰·哈伦(John Harlan,1877—1911年任职)提出了强有力的异议。他认为,禁止私人歧视是合乎
宪法的。他以第13项修正案废除奴隶制为例,指出它并不只是适用于各州,而且也适用于种植园主个人。他争辩说,种族歧视是奴隶制度的标志,同样应该被看作不符合
宪法。他还指出,按照第14项修正案规定,美国出生的黑人都是公民,而按照
宪法第
4条第2款的规定:“每一州的公民都有权利获得其他州的公民所享有的全部特权和豁免权”,因此,黑人自然享有平等的权利。
但哈伦无法说服那些保守的同僚。后者在1896年普利西诉弗各森案{2}的判决中,进一步认可了种族隔离制度的合法性。最高法院裁定:路易斯安那等州通过的在列车上将白人与黑人隔离的法律并不违宪,由此确立了臭名昭著的“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原则。哈伦再次表示不同意见:“我们的
宪法是不承认肤色差别的,它不承认、也不容忍公民中间出现等级。…在涉及国家最高法律所保障的人权时,法律不分环境和肤色,对所有人一视同仁”。{3}
有最高法院撑腰,南方各州更加肆无忌惮推行种族隔离制度。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在美国南方,立法机关在“隔离但平等”的幌子下,制订了系统全面的种族歧视法律,统称《杰姆·克劳法》。{4}在铁路、教堂、学校、图书馆、候车室、售票处、剧院、旅馆、公园、居住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甚至江河湖海的渡口都实行了种族隔离制。隔离成为制度,但平等却不存在,对黑人的歧视遍布美国社会的各个角落,无孔不入。到处是“仅限白人”(only for white)的标志,包括亚裔在内的有色人种受到广泛的歧视。
二、小人物挑战旧制度,协进会大力帮助
哪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是一项恒古不变的真理。反抗的形式多种多样,在美国,主流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最主要武器就是
宪法,特别是
宪法第14项修正案,战场则是各级法院。为了自己的权益,美国黑人进行不屈不挠的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加速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二战期间,大批黑人从军参战,与他们的白人兄弟并肩战斗,英勇杀敌。他们的英勇表现,加上冷战中反苏反共的宣传需要,促使民主党总统哈里·杜鲁门(Harry Truman,1945—1953年任职)在1949年发布第9981号总统行政命令,废除了美国军队中的种族隔离制度。同时,二战期间大量黑人从南方涌入北部和西部地区,投身于国防工业和其他产业部门,满足了美国国内战时生产扩大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不论是当兵打仗,还是工业生产,黑人的潜力得到发挥,自信心加强,平等意识提高,再也不愿忍受种族隔离这一枷锁,纷纷投身于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中,有关公民权利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平等的教育权最为引人注目。
在现代社会中,能否得到良好的教育几乎决定了一个人一生的成败。对于受益于50年代经济繁荣的黑人中产阶级家庭来说,没有什么比孩子的教育更为重要,也更揪心的了。在绝大多数实行黑白分校、种族隔离的南方地区,仅就师资配备和教学设施而言,白人学校与黑人学校筒直是天壤之别,不可同日而语。因此,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战斗从教育制度上开始,也就不足为奇。奥利弗·布朗(Oliver Brown)无意中,成为这场斗争中的一位主角。
布朗是位受人尊敬的黑人牧师,住在美国堪萨斯州中西部一个叫托皮卡的小镇。该州位于美国中部,本来不应该有奴隶制,但是,1850年代,为了危害摇摇欲坠的南北政治力量平衡,缓解南北因奴隶制扩张问题而带来的南北冲突,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却允许奴隶制在堪萨斯存在,为此还酿成了美国内战的序曲——“堪萨斯流血”。内战期间,堪萨斯留在联邦,奴隶制和平地废除,奴隶主也得到补偿。内战后,虽然也有种族隔离制度,但不像南方那样严重。布朗居住的社区就是以白人居民为主,他可爱的女儿琳达(Linda Brown),一直和白人邻居的孩子友好相处,一起玩耍。可是当琳达8岁要上小学时,她却不能上近在咫尺的萨姆小学。校长无可奈何地告诉她爸爸,他不能接受琳达,因为州法规定黑白分校,黑人只能上黑人的学校。这意味着琳达必须每天早起,穿过一个危险的铁路交叉口,再坐校车,到离家20个街区远的门罗小学上学。
牧师虽然一向心平气和,与世无争。但这一次,想到自己弱小的孩子,经常要顶风冒雨,穿越铁路,去赶校车,他却沉不住气了。而且,更可怕的是,琳达可能永远要在低白人一等的学校中读书,想到这里,牧师阵阵心痛。他不想让聪明的琳达,像很多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黑姑娘那样,给人家洗盘子烧菜。于是,他决心用法律武器讨回女儿平等的教育权。决心一定,牧师便拨通了他的朋友麦金利·伯内特(McKinley Burnett)的电话,请求帮助。伯内特是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简称NAACP){5}当地分会的主席,他立马就支持布朗的请求。因为从30年代起,NAACP就耙废除黑白分校作为推翻种族隔离制的突破口。
根据NAACP的调查,教育领域中根本不存在“隔离但平等”的情况,恰恰是根本的不平等。在全美19个实施黑白分校的州中,白人学童平均每人的教育经费是黑人学童的2.5倍,白人教师的薪水是黑人教师的2倍。而且,其中有17个州没有给黑人提供与白人相当的研究生和专业教育。{6}1935—1950年间,在NAACP的帮助下,有四位黑人大学毕业生,在最高法院打赢了争取平等接受研究生或专业教育的权利,在其中1950年的一个案子中,最高法院裁定,得克萨斯州必须允许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大学的法学院学习。但是,在这些判决中,最高法院只强调黑人学生应该享有“平等”待遇,而回避对“隔离”本身是否合乎
宪法进行司法审查。尽管这些案件一定程度上侵蚀了黑白分校制度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它们只涉及极少数的黑人研究生,而且都发生在密苏里、俄克拉何马和得克萨斯三个种族歧视的“非重灾区”,因此,并没有产生很大的社会后果,影响有限。
相对而言,基础教育则涉及到千家万户人的直接利益,显得尤为重要,种族隔离和歧视也特别顽固。因此,它自然成为NAACP的下一个目标,同时也是白人种族主义者竭力维护的堡垒。在NAACP的支持下,布朗和其他一些家长把当地公立学校的主管机构——托皮卡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禁止在托皮卡的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1951年6月25—26日,堪萨斯州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布朗案。
在审判中,NAACP的律师明确指出,隔离制度严重危害了黑人学童的身心健康。黑人学生感到,无论他们如何用功,成绩任何出色,都不会有人理睬他们。在白人学童占90%的堪萨斯州,隔离制度的结果是剥夺了黑人学童与主流儿童社会的交流,事实上使他们处于一种低人一等的地位,因此,黑白分校种族隔离学校就是一种不平等。
但教育委员会却振振有辞,声称种族隔离制度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隔离学校也是为黑人孩子成年后所面临的、社会上的种族隔离做准备。它还提出,黑白分校未必就会危害黑人学生身心健康,并以卓有成就的黑人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7}、布克·T·华盛顿{8}等人为例。
面对控辨双方的说辞,地方法院的三个法官采取折衷立场。他们一方面承认,黑白分校种族隔离使黑人学生产生一种自卑感,影响孩子学习的热情。另一方面,他们拒绝作出推翻“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决定,并强调托皮卡镇上黑白学校的校舍和老师的教学质量相差无几。最后,法院站在了教育委员会一边。但布朗和NAACP决不言输,把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三、决战最高法院,马歇尔精心准备
这一时期,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统一协调和周密准备下,同时由5个涉及中小学黑白分校、种族隔离的类似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除布朗案,它们分别来自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特拉华州和首都华盛顿。1951年12月,最高法院决定将5个案件一并审理,因布朗案按姓氏排在第一,故通称布朗案。
这组案件可以说是万众瞩目,一时成为各大报纸的头条新闻。黑人关注它,因为这事关他们的孩子能否和白人儿童一样享受平等的教育;南方的白人提心吊胆,因为种族隔离已经成为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最高法院的决定可能会从根本上颠覆“白人优越”的种族观和种族隔离制度。就连美国国务院的外交官也翘首等待,因为美国国内种族歧视的现实大大损害了他们为了冷战需要,而在亚洲和非洲为宣扬美国式民主、自由和平等价值观所作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