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娆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摘要】本文从司法体制和司法管理,分析了英租威海卫时期的司法具有三个特点:司法不独立,具有鲜明的行政化特色;司法权外来和受限控、诉讼资源极为有限;吸收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并加强规范管理,指出这些特点是英国司法殖民本性的体现。
【关键词】英租威海卫;司法;殖民;特性
Analyzing the Colonial Characteristics of Judicature in Weihaiwei Settled by Britain
【英文摘要】By Analyzing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administration,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re are three characters in the judicature of Weihaiwei in the period of being settled by Britain,namely independence,control and limitation from judicial power abroad and absorp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ation.And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 characters is a reflect of Britain colony of judicature.
【英文关键词】Weihaiwei settled by Britain;judicature;colony;character
英国强租威海卫后,建立了殖民统治。对于外来殖民者来说,其统治的关键是建立并稳定殖民统治秩序,奴役殖民地的人民。法律控制当然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这也是我们研究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以揭露其殖民本性的重要理由。司法体制是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维持秩序的安全体系,是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最有力屏障,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的有效运作都有赖于司法作用的充分发挥。英租威海卫的司法具有怎样的殖民特性,即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司法体制
《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The Wei hai wei Order in Council,1901》)是英租威海卫时期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该法令确立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在内的整个殖民政制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制度。法令规定在威海卫境内设立一个威海卫高等法院和在界内任何地方设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由威海卫最高行政长官和一名高等法院法官组成,他们都由英王任命。其中高等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为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律师公会之成员。高等法院以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为基础,将英租威海卫地界内发生的以及涉及界内之人在界外发生的所有刑事民事案件统统纳入其管辖范围。
关于地方法院,法令规定由地方法官组成,地方法官由殖民部长任命或委派。关于地方法官的具体任职资格,法令未作规定,但地方法官原则上亦须由英人担任,若华人担任地方法官,行使审判权受到限制,不得审讯或宣判任何被告为非华籍者的案件。从英国司法体制来看,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并无级别上的关系,它们都是基层法院。地方法院是特别法院,是某一特别地区或特别案件的管辖法院。威海卫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是原审法院,其上诉法院是香港最高法院之上诉法院(通常称高院上诉庭或合议庭)。之所以如此,可从英国的司法体制作解释。在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创建于1875年。英国历史上曾长期存在着普遍法与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其法院组织极为繁杂混乱。18—19世纪,英国进行了法律改革。这时期法律改革的最主要成果是制定了《1873—1875年司法法》,它以彻底改革英国司法制度为目的,将英国原有的高级法院几乎全部撤销,重新设立了最高法院以取而代之。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最高审级,它包括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和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它们同属最高法院的两个分支机构,但它们之间又是原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关系。英国在香港设立了最高法院,当然也包括高等法院(通常称为原讼法院)和上诉法院。由于威海卫不设立最高法院,而威海卫与香港同属英国管辖,因此,威海卫的上诉法院便是香港最高法院之上诉法院。至于终审法院,威海卫与所有英国海外辖区一样,都是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英租威海卫时期,威海卫划分为南北两大行政区。殖民政府由正华务司署、副华务司署和医官长署三个职能部门组成。正华务司署主管财政、民政、文案、狱政并审理民事案件;副华务司署主管税收、港务、警务并审理刑事案件。正副华务司兼任南北区行政长官
从殖民政府体制来看,独立的和专门的行使司法职能的法院未在威海卫设置,更无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之区别,正副华务署作为殖民政府的两个职能部门以行政司法合一的形式行使着法院的职能,分管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所有案件基本由正副华务司负责,对其裁判不服可申请最高行政长官复审。重大疑难案件由上海英租界高等法院的法官或助理法官或皇家律师审理。
二、司法管理
乡村司法管理是威海卫司法管理的主要内容,因为英租威海卫地界内的大部分地区是农村。在租借之前,威海卫农村与中国其它地区的农村一样,是一个拥有相当大的自主空间的乡村自治社会,处于封闭的家族式管理之下,依靠族规村约自行管理。所不同的是,以村董为代表的不识字的宗族长老们是威海卫乡村社会的最主要权威,士绅权威微乎其微。因为,在这个僻远而且贫穷的地方,参加科举考试并拥有一定功名的人寥寥无几,聚族而居的村庄性质,使以族长身份而充任的村董比起中国其他文化发达、富裕的地方由士绅操纵的村董们更有威望。{1}家族性格替代了村庄性格。在单一家族的村落,族长往往自然是村董,即使族长不担任村董,其他人担任村董也得处处仰族长鼻息行事;在杂性村落,村董由大姓或主姓之族长担任。另外,清代在地方设置的保正(俗称“地保”)也往往由村董充任或由村董及长老操纵{2}。所以,村董集自治与官治于一身,行使着维护乡村治安、催粮纳税和管理村务等各项职能,涉及宗教、行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这一点也被旅美英籍历史学者帕梅拉·艾特威尔女士所肯定,她认为:村董集官方保正与乡村自治权威于一身,但他们同地方政府的联络即他们的官治身份并没有影响到其作为乡村领袖的声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