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亮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Comparative Studies on Piracy and Skyjacking
海盗行为属于一种古老的海上犯罪行为,至今并未销声匿迹。最近一个时期,特别是在东南亚沿海地区的海面上,海盗屡屡出现,使沿海各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到严重的威胁和损失。某些国家,如英国,为此迫不得已用军舰保护商船在海上航行。劫机行为是六十年代主要在中东地区出现的一种新兴国际航空中的犯罪行为。由于当前世界格局发生变化,中东民族矛盾仍然尖锐,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及亚洲地区的政治波动,使这一新兴国际犯罪行为毫无收敛之迹。为此,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这两种国际犯罪行为的异同作些比较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
海盗行为和劫机行为都是国际犯罪行为,它们在许多方面有其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表现在:
(一)二者均被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为犯罪,并应予严厉惩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和105条对海盗的构成和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海盗作为国际犯罪,自古以来就被人们所共识。在“荷花号案”中,穆尔法官认为:“海盗行为是自成一类的。海盗行为既然是一种违反万国公法的罪行,而且发生的地点又是在任何国家均无管辖的公海上,因此,他不能得到他所悬挂旗帜的国家之保护,而应被视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是‘人类的公敌’。对这种罪犯任何国家都有权出于全人类的利益的需要而予以逮捕和惩罚。”
劫机犯是一种犯罪被1970年海牙公约明文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各缔约国家承允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第七条还规定:“……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二)二者均有跨国界的因素。
海盗行为是发生在公海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劫机犯的行为是发生在一架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在该航空登记国领土以外的飞机之内,但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
(三)二者均为严重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为。
海盗行为破坏了公海上的正常交通秩序,使从事航海的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的危害和威胁。被海盗侵袭的平民常常会被无故杀戮,他们的财产被抢劫一空;劫机犯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民用航空运输的正常交通秩序,他们的行为足以导致被侵袭的飞机毁坏,财物受损,人员伤亡,使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极大的危害和威胁。根据国际犯罪定义的解释,所谓国际犯罪,从理论上来说,它有三层意思。
1.行为人及其罪行涉及几个国家时,从单纯的涉外性(国际性)犯罪的意义上讲,它可称为国际罪行。
2.当某些行为构成了对各国权益乃至全人类共同权益进行侵害时,各缔约国能依据公约采取联合行动用以防止和惩处将要发生的犯罪均为国际罪行。如:海盗。
3.犯有上述两种行为,或被断定为侵害了国际社会一般权益而被国际社会交由国际法院加以惩处时,也为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犯、海盗和劫机犯均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为此,二者均是属于国际犯罪行为。
(四)二者均为普通犯罪,不作政治犯处理。
海盗行为被规定为是以私人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因此,它不可作为一种政治犯来处理;对于劫机犯,海牙公约第七条规定:“对一切劫机者应无例外地将它们提起诉讼,并以对待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可见,劫机犯也不被认作政治犯加以处理。
二